夫妻間財產分割的承諾書有法律效力嗎
承諾書上寫的以后感情破裂房子歸老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夫妻雙方可以在承諾書上約定以后感情破裂房子歸老婆所有,只要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并且約定的內容不違反的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一般這樣的承諾書是合法有效的。若不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則這樣的承諾書一般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雙方的承諾書在離婚時有效嗎
法律主觀:
保證書即承諾書,具有合同性質的法律效力。只要是相對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沒有強加或脅迫,不違反法律規定即是有效的合同書或承諾書,至少可以起到證明力的作用。如果相對方再次出現過錯,則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上處于不利地位,即使不承諾在法理有也要受到損失,承諾也就是事實、承諾內容與法律規定相統一,完全可以認定為有效行為,當事方、相對方應履行承諾,法理上是支持的。但這類保證書如果沒有經過公證,承諾方完全可能倒打一耙的,說非本人真實意愿,系受脅迫而作出的表示,這樣情況出現實則就要靠法律來程序推定與栽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在解決離婚前財產轉移怎么辦的問題之前,需要了解的是并非對方轉移的任何財產都是違法的。法律對離婚前財產轉移進行規定的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財產轉移怎么辦,分為兩種情況:,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離婚,發現另一方已經存在財產轉移的行為,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一)情況緊急的,未轉移財產的一方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后,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立即執行。此時切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要提起訴訟,否則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二)另外提出訴前保全需要提供擔保財產,不提供擔保的,法院會駁回財產保全的申請,也就給對方轉移財產創造了時機與機會。,(三)另外,必須是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離婚財產轉移的行為,否則申請財產保全不準確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對于離婚前財產轉移的行為,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在發現對方離婚前有財產轉移、隱匿行為的,可以在發現次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我國民法典對此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民法典中只規定離婚時夫妻不能轉移財產。但是何為離婚時,并沒有明確的說法。目前,司法實踐中,有人主張是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這是主張觀點;也有人主張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往前溯及一定的時間;也有人主張是夫妻鬧離婚時。,閱讀了上文的內容之后相信大家應該對此相關的問題都有所了解了吧。
法律客觀:
2024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婚內財產協議怎么寫具有法律效力?
一、婚內財產協議如何寫才具有法律效力
屬于個人所有的一方財產,同時可以約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相關財產的歸屬,實際上就是主要包括房產、工資收入、生產經營等所得、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以及其他家庭的收入,這些都可以約定哪些屬于個人就可以了,然后雙方認可之后簽字,一式兩份,雙方保存,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內財產協議格式樣本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甲方、乙方雙方與××年××月××日在新城區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現雙方為合法夫妻。甲乙雙方都愿共筑愛巢、白頭偕老。但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財產糾紛,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內現有財產的約定;現有房產一處,位于×××,現房屋產權登記人為甲方。該房屋共計35萬由甲方支付25萬元首付款,其余辦理按揭。裝修及家具、電器的購買由甲方出資。如果雙方離婚,該房產及房內家具電器歸乙方所有,甲方負責協助辦理房屋過戶到乙方的手續,房屋過戶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二)雙方父母的遺產分別屬于雙方個人所有,不作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三)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的約定:
1、甲乙雙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錢,應由雙方共同書面簽名方可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無雙方共同書面簽名則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
2、一方對外舉債時必須向債權人明示夫妻間的財產約定,該債務系一方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擔還款義務。如無明示則產生的后果由經手一方債務人自己負責,另一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對于共同財產的保管約定:甲乙雙方應當如實通報各自的全部收入情況(包括除工資外的額外收入),并定期將各自全部收入的95%集中存放于共同的賬戶,視為共同財產用于共同生活的開支。其余的5%視為個人財產與對方無關。共同的賬戶由女方保管進行統一支配,用做家庭開支,女方有定期向男方告知的義務。
(五)對于離婚的約定:
1、如果男方今后有過錯(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婚外性、與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嚴重賭博等等越軌或違法行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包括協議離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離婚),夫妻財產按以下約定處理:
(1)男方自愿放棄家庭全部財產,凈身出戶。
(2)現在夫妻共有一套房產歸女方所有,如果在離婚之時,房貸仍未付清,則由男方付清。
(3)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女方所有(包括以后再購置的房產以及其它大件物品)。
(4)男方應向女方賠償精神損失30萬元,在辦理離婚相關手續時直接以現金支付給女方。
2、如果女方今后有過錯按正常離婚進行分配。3.如雙方無其它過錯的情況下財產分配按正常離婚進行分配。
(六)簽訂本協議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和睦相處,互敬互愛,衷心希望雙方能白頭偕老。所以雙方必須遵守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如有違反則自愿按協議約定內容執行。
(七)雙方自愿簽訂,清楚了解其協議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約定內容。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
三、婚前財產協議不公證一樣有效
婚前財產協議不是一定要經過公證,沒有公證的協議本身就是有效力的,只要婚前財產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使不經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對婚前財產協議做公證更為保險,尤其在是一方丟失協議的情況下,公證機關保留的協議將具有重要的證據作用。
夫妻雙方一方自愿簽放棄夫妻共同財產協議書,這樣有法律效力嗎?謝謝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共同財產包含的范圍很廣,另外,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都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這包括平等地享有權利和平等地履行義務。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可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約定,那么一方自愿放棄婚內共同財產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