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一方欠債是個人債務的原因(婚內一方欠債另一方也要償還嗎)
夫妻一方隱瞞欠債屬于共同債務嗎
結婚之后,一方隱瞞另一方有欠債的,要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開銷,欠債的數額也在合理范圍內,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但欠債是用于賭博、吸毒、出軌等個人情況的,那應當按照個人債務來處理。
一、夫妻一方隱瞞欠債屬于共同債務嗎
夫妻婚姻期間的債務屬于共同債務,但一方能證明屬于另一方的個人債務除外。夫妻一方瞞著另一方把債款用于賭博、吸毒、婚外情等個人揮霍的,應屬個人債務;雖有隱瞞,但債款用于共同生活的,應為共同債務。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有明確的界限,其范圍和償還方式都有明確區別。
二、夫妻個人債務有哪些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據以上法律條文可知,我國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上,采取的是以債務的發生時間為原則、以特殊約定為例外的判斷標準。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只要不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情形,則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應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為標準。
即使債務產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從原則上來看,多數都按照共同債務處理,但實際也存在一些例外的情況。比如,一方在婚內欠債但是卻用于一些非法行為,包括賭博、吸毒等等,此時債務就只能由欠債的一方承擔,另一方不需要對此承擔責任。
婚后一方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您好,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方式如下:
(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該舉證責任屬于債權人。
(4)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的債務由各自承擔等,該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夫妻雙方內部存在該約定時,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便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以上就通常的情況對您進行回復,具體情況需要結合實際情形進行個案認定。家與家從事婚姻家事,如有需要,歡迎進一步咨詢。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