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放棄繼承權是否需要另一方同意
子女繼承需要配偶同意嗎
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我們知道,自然人是有繼承權的,對于他人的合法財產有繼承的權利,這是法律賦予的。那么子女繼承需要配偶同意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子女繼承需要配偶同意嗎
不需要,因為這個財產是婚前財產,不需要配偶簽字同意。
《民法典》(于2024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子女繼承房產需要的材料
(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包括醫院開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或派出所開具的死亡證明;
(二)繼承人情況證明(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由被繼承人的戶籍派出所或人事檔案單位開具;如上述第一順序繼承人不存在,則提供被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情況證明;
(三)房產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契證。如果房屋拆遷安置沒有辦理產權證的,需提供原房產證復印件、拆遷安置協議、購房收據、拆遷戶回遷資金結算單等;
(四)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
三、子女對父母的房產繼承有時效嗎
子女繼承父母的房產是有時效的,房產繼承從父母死亡時開始計算,當對其他人的繼承權存在異議時訴訟時效未兩年;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就不得再提起訴訟了;也就是說超過二十年的繼承案件的訴訟是無效的,法院不會再受理該案件。 繼承的期限一般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計算,繼承行為也必須是在被繼承人確認死亡后開始的。確認繼承行為開始后,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并且被繼承人在生前沒有與配偶約定相關財產的協議,那么在繼承人繼承時應該首先將遺產的一半分割出來歸為被繼承人的配偶所得,其余的才能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處理。
放棄繼承需要征得配偶同意嗎
法律主觀:
放棄繼承不需要配偶同意。夫妻一方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不需要配偶的同意。雖然配偶一方經繼承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被繼承人指定遺產只歸夫妻一方的除外),但是在繼承開始后,遺產是處于全體繼承人共有的狀態,在遺產分割完畢前,遺產份額根本就還沒有轉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而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完畢前做出,所以夫妻一方放棄繼承權只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與配偶無關,不能說是侵犯了配偶的利益,也就無需征得配偶的許可。,沒有法定繼承人遺產的處理: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在遺囑、遺贈中有指定遺產繼承人的,其財產可以由遺囑繼承人、受贈人繼承。如果被繼承人沒有遺囑、遺贈,而其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財產歸集體所有。如果其生前是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無業城鎮居民,其遺產則收為國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這里所說的繼承,既包括法定繼承,也包括了遺囑繼承。,法律如此規定,是為了保障債權人不因債務人死亡而喪失債權。但是同時規定了,對債權人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如果債務超過了遺產,繼承人在遺產價值范圍內進行償還后,不再對超出部分的債務負有償還義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夫妻一方放棄繼承權另一方能主張嗎
法律主觀:
夫妻一方要是放棄繼承權是否侵犯了配偶的財產權 夫妻一方放棄繼承權不構成侵犯了配偶的財產權,繼承權是一種具有人身性質的權利,夫妻雙方互為 法定繼承 人,但對于夫妻各自的父母,只有各自具有繼承權。 所以,夫妻一方放棄繼承權并不侵犯配偶的財產權。 民法典 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放棄 遺產繼承 的行為是法律賦予繼承人獨有的權利,該行為屬于陳某依法對自己權利的處分,無需征得配偶同意。并且,該放棄行為不影響原夫妻關系另一方履行對子女、配偶的法定義務,沒有侵犯合法權益。 遺產未分割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并不需他人同意;以及一方放棄繼承權的行為導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時方為無效。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條因繼承或者受 遺贈 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從時間順序上看,在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并不是馬上取得繼承財產的物權,而是指繼承程序的開始,此時,能繼承的遺產份額還處于未定狀態,即不是繼承人的,更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只有繼承人未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后,此部分遺產份額才能轉移成為繼承人的財產,繼而配偶才對繼承的財產享有共同所有權。因此,在繼承人作出是否放棄繼承權時,遺產份額根本就還沒有轉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所以也不可能會損害到配偶的利益。 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網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老公放棄繼承權要我同意嗎
法律分析:不需要。放棄繼承不需要征得其他人的同意,但是放棄繼承財產需要符合法律上的規定,否則將不能取得自己想要的法律后果。1、如果一方擁有繼承權,另一方沒有繼承權,那么有繼承權的一方可以不經過配偶的同意,自行放棄,這是沒有法律責任的。2、選擇繼承與否是公民的自由,并不需要經過配偶的同意。3、如果沒有繼承權的一方,代替有繼承權的一方放棄繼承,一般認為是無效的,繼承權屬于一項與人身權利有關的財產權利,應當由有繼承權的人進行行使。4、雖然放棄繼承會造成夫妻共同財產的消極減少,但是配偶一方也不能以此否認放棄繼承權的效力,這也是與公民的正常認知相匹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夫妻一方有權利簽署放棄遺產繼承嗎
法律分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一般是可以單方面放棄繼承權的。但如果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律規定的相關義務的,其做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第三十三條 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遺產管理人或者其他繼承人表示。
第三十四條 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妻一方單獨放棄遺產繼承是否有效
放棄繼承只要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做出就有效
如果妻子是繼承人,她自己標準放棄就可以,不用征得配偶同意,也不需要配偶做出是否放棄表示
《繼承法》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放棄繼承父母的遺產需要配偶同意嗎
不需要的。
財產繼承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留的合法財產的權利。繼承權與一般財產權不同的是,繼承權與繼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聯系,具有明顯的人身性質,權利優先于一般財產權。作為特定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只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與配偶無關。配偶沒有繼承對方父母遺產的權利,因此也不享有對此財產的請求權。配偶作為遺產的承受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遺產,另一方無權干涉。配偶放棄繼承遺產的行為雖然會影響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多少,但這只是配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是合法行為。對遺產的接受與放棄是繼承人獨享的處分權,他人不得干涉,所以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配偶放棄繼承要經其同意。
參考濟南市司法局,_17847_460351.html
放棄繼承權配偶有權阻止嗎
法律分析:夫妻存續期間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財產。繼承權為繼承人自己的人身權利,放棄繼承權不需要經過另一方的同意。遺產未分割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并不需他人同意;以及一方放棄繼承權的行為導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時方為無效?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