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多少日能生效呢(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
勞動合同法生效日期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并不等于勞動關系建立的時間,兩者的起始時間不一定相同。 簽訂勞動合同 后合同生效,但是自用工之日起才 建立勞動關系 。 《勞動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 。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 訂立勞動合同 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的生效,指的是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對簽約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一份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些條件,這些條件包括:1、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2、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3、勞動合同的訂立程序必須合法。如果一份勞動合同滿足了上述全部條件,是不是勞動合同就自然生效了呢?不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那是說勞動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何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呢?勞動合同的訂立與勞動合同的成立意義相近,主要指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或動作,成立多指勞動合同訂立后的結果,是靜態的概念。勞動合同的成立指的是,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從而使勞動合同完成形式的全部要件。《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實際上“訂立之日”也即當事人“簽字之日”,兩種表述是同一個意思。我們知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以后,勞動合同才生效。單有勞動者的簽字或者單有用人單位的簽字,勞動合同都不能生效。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在同一天簽字的,那么勞動合同就從這一天起生效,但如果雙方不是在同一天簽字的,勞動合同就在后一個簽字人簽字后生效。如果有一方沒有寫簽字時間,那么另一方寫明的簽字時間就是合同的生效時間。如果你沒有證據證明你從2003年3月28日就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那只能按合同生效的時間是2003年4月2日來計算你的“工齡”了。
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多久才能生效
法律主觀:
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是根據合同上約定的生效時間進行確定的,但如果合同上沒有約定生效的時間,那么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簽訂勞動合同是在建立勞動關系之前的,那么則建立勞動關系的那天,一般是勞動合同的生效日期。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簽了勞動合同立即生效嗎(合同簽完是馬上生效嗎)
法律問題分析:
1.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一般應從勞動合同簽訂時,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文體上簽字之日起計算。
2.簽字日期與合同約定的日期應是同樣的。3.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生效的日期,則應以合同約定的日期為生效時間。4.勞動合同成立、生效,并不代表勞動關系成立,勞動關系是從用工之日起才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生效
勞動合同中都會規定合同的期限問題,合同有一個時間期限,一般期限都是雙方自愿規定的,少則幾天多則幾年幾十年,這些都不是法定的因素,關于合同期限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很多人表示疑問,那么關于勞動合同法應當在自用工之日起生效嗎?
勞動合同中都會規定合同的期限問題,合同有一個時間期限,一般期限都是雙方自愿規定的,少則幾天多則幾年幾十年,這些都不是法定的因素,關于合同期限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很多人表示疑問,那么關于勞動合同法應當在自用工之日起生效嗎?
一、勞動合同法應當在自用工之日起嗎?
勞動合同訂立時間
1、具體說簽訂幾年,需要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但是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工作一個月之內,用工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要支付雙倍的工資。
2、需要注意的是:簽訂勞動合同后,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希望你可以關注一下這方面自己的合法權益。
3、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約定:
(1)雙方協商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只要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就可以要求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沒有要求該十年勞動關系都要有書面勞動合同證明。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這里的用人單位對象一般是國有企事業單位等,在此類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適用于該條款規定。
(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對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有效保護,希望你可以注意一下這方面。
二、八級工傷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用人單位有法定過錯,工傷職工解除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就業補助金;沒有法定過錯,只有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工傷職工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規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為八級的,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工傷職工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工傷職工按第三十六條或者第三十七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經濟補償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工傷職工無論采取何種方式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居然標準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勞動合同法應當在自用工之日起生效嗎?勞動合同一直都是我們能夠接觸到的非常常見的一個合同類型,相對于一些商業性的交易買賣合同,勞動合同基本上所有人都會接觸到。所以對于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提前的了解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