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內簽訂的協議,離婚時是否有效呢
離婚時婚內財產協議書有效嗎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婚內財產協議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該協議在離婚的時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的不同
1。含義不同。
婚內財產協議是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對婚前或婚后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協議。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可以簽訂婚內財產協議,也可以不簽訂婚內財產協議。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離婚協議是雙方辦理離婚登記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雙方到民政局辦理離婚必須要有離婚協議。
2。生效條件不同。
婚內財產協議雙方簽訂后即有效,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前提是簽訂協議時不存在受欺詐、脅迫等情形。
離婚協議的生效是以辦理離婚登記為條件。只有雙方到民政局成功辦理了離婚手續、拿到了離婚證,最后提交的那份離婚協議才產生法律效力。
3。簽訂后是否可以變更、撤銷存在不同。
婚內財產協議: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是不能變更的,一般情況下也不允許撤銷。但是如果婚內財產協議涉及房產贈與條款,在沒有變更產權登記或未對協議進行公證,且贈與不屬于公益性質的,贈與方是可以撤銷贈與的。
離婚協議: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如果一方在辦理離婚登記前反悔,之前簽訂的離婚協議就沒有生效,也是就說離婚協議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前是可以反悔、撤銷的。如果訴訟離婚,一方不認可之前簽訂的離婚協議,法院會認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沒有生效。
4。公證的作用不同。
婚內財產協議一般來說可以不用公證,公證不是協議生效的條件,公證不過是加強了協議的效力。此外,雙方直接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靈活性更大,而公證比較嚴格,需要對協議進行較為詳細的審核。
如果婚內財產協議涉及贈與性質的內容,這種情況就需要公證或者變更產權。否則,涉及贈與的部分,贈與方可以主張撤銷。所以究竟是否需要公證?答案并非絕對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而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是民政部門的離婚登記,即使公證,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前,一方還是會以各種理由不配合,所以就沒有公證的必要。即公證與否和協議的效力沒有直接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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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法律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由此可見,夫妻婚內采用書面形式進行的財產約定是有效的。
婚內離婚協議有效嗎
法律主觀:
婚內離婚協議有效。只要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的意思表示真實;該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且夫妻雙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協議后有經過雙方簽字確認,注明日期的,那么該協議合法有效并在夫妻辦理完離婚登記手續,拿到離婚證后依法生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婚內財產協議離婚時有效嗎
這種情況是有效的。
經查詢華律網可知,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的基礎上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在離婚時,是有效的。在離婚時,關于財產分割問題,依照該協議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內協議離婚時有法律效力嗎
婚內協議離婚時是否有法律效力,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具體如下:
1、婚內協議應當是在夫妻雙方自愿的情況下達成的,并且應當是公平合理的,不能侵犯到對方的合法權益;
2、婚內協議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涉及到子女撫養等問題,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婚內協議應當是書面的,并且應當經過雙方簽字確認。
婚內協議具有一定的約束力,但其要求如下:
1、自愿原則:婚內協議應當是在夫妻雙方自愿的情況下達成的,不能強迫對方簽署協議;
2、公平原則:婚內協議應當是公平合理的,不能侵犯到對方的合法權益,夫妻雙方應當在協商的過程中平等對待,尊重對方的意見;
3、合法原則:婚內協議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涉及到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4、書面原則:婚內協議應當是書面的,并且應當經過雙方簽字確認。協議應當具有明確的表述,不得含糊不清,以免造成日后的爭議;
5、保密原則:婚內協議應當保密,不應當向外界披露,以免影響夫妻雙方的利益。
綜上所述,如果婚內協議符合上述條件,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在離婚時作為相關事項的依據。但需要注意的是,婚內協議的法律效力并不等同于法律上的判決或裁定,如果婚內協議與法律法規不符合,或者協議內容不合理、不公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夫妻雙方在婚內簽訂以后如果離婚孩子撫養權歸誰的協議是否有效?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宋律師團隊為您解答:這種協議的效力目前有爭議。婚內協議根據法律規定,只應涉及夫妻財產的分割,不涉及子女撫養問題。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剝奪另一方的權利。因此這種約定離婚時撫養權歸屬的協議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夫妻之間協商寫的 婚內協議 受法律保護么 ?有效么 ?
夫妻間的協議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離婚的財產分配可以由夫妻雙方自己協議,協議不了的才由法院介入,婚內出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本來就可以依法要求賠償,所以一方凈身出戶是沒問題的。
夫妻的共同債務是需要用于共同生活的,否則屬于一方債務,所以第三者無法從女方這里獲得錢,請詳細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擴展資料:
夫妻間除了財產分配外,還可以對債務、子女撫養權、撫養費等方面進行協議,是受法律保護的,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