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有什么情形(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和程序以及法律后果)
過錯性辭退包括哪些情形
法律主觀:
過錯性辭退勞動者的情形包括:勞動者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因脅迫行為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等。
法律客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照《國營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一般給予3個月到1年的醫療期限。在本單位工作滿20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根據不同病情適當延長,對于醫療期滿以后,仍然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當事人雙方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某些內容。變更勞動合同,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至才可,如果雙方當事人就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協議,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上述三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屬勞動者無過錯,勞動者無過錯,企業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并根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可以因勞動者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循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建立雙重勞動關系,并且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及違反我國刑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勞動合同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哪些情形?
過錯解除動合同,辭退員工,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比如強行給員工“放假”、“停工”,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于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準不得辭職等規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主要是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注意: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以上違法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通知用人單位。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是不可以要求公司承擔任何的經濟賠償的。所以,雖然勞動合同法以及國家諸多的文件都進一步的提高了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當中的法律地位,但是,雙方在合作的過程當中畢竟公司是占據管理者的地位的,勞動者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也不能完全無視公司的相關規定。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循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者同時建立雙重勞動關系,并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公司因勞動者存在過錯行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需支付補償金。
一、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分為勞動者過錯和用人單位過錯兩種情況。
勞動者存在過錯的情形是: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形是: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關系中可能會存在過錯的當然不只局限于勞動者,勞動者本人對自身在工作過程中有沒有存在著過錯肯定也是心知肚明的。如果是因公司的過錯致使員工必須要解除勞動合同才能維護自身的權益,比如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的這些過錯行為,那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就另當別論了。
勞動者過錯導致勞動合同解除
因員工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此時用人單位是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并且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在我國的勞動合同的解除的程序規定中,單位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消滅。
一、因員工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什么?
過失性辭退導致勞動關系的解除。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消滅。即《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過失性辭退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其他的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
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富余職工辭職導致勞動關系解除。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被裁員人員即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勞動法》第27條對此類勞動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確規定。企業富余人員辭職按國務院有關規定是允許的,同樣也導致勞動關系的解除。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關系的解除。《勞動法》第32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種情況:
(一)在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系的自然解除。勞動合同的終止,即“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如果是因為員工犯錯,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可以的,并且這個時候不需要給員工支付補償,如果是沒有理由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就需要支付補償。在公司工作的時候,一定要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如果沒有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了一些損失的話可能就會被公司辭退的。
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
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
對于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法律上稱之為“過錯性解雇”。也就是說,在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將勞動者辭退無需承擔相應責任。該條規定: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上述六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其他情況下則不可以。例如某員工樣貌平平,其用人單位某商店認為該名員工因為樣子不好看而影響到了自己的生意,以此為由將該員工辭退,這種辭退行為便是違法的。但是,用人單位適用該“過錯性解雇”法條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時候,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即用人單位必須要舉出證據證明勞動者出現了上述的這六種情況,否則用人單位將會承擔舉證不能而導致的敗訴風險,法律依然會認定用人單位屬于非法解除勞動關系。
一、解除勞動關系違法無效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在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便可以解除勞動法律關系。若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如在上述三種情況出現的時候,直接書面辭退勞動者,用人單位的行為便屬于非法解除勞動關系。
另外對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勞動者,用人單位無論如何都不允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例如勞動者身患癌癥,用人單位不可以此為理由,將勞動者辭退。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常見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常見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如下: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2、因勞動者存在過失,單位的過失性辭退。3、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4、因單位存在過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5、因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可以充分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就不符合單位錄用條件的。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了嚴重損失的。3、勞動者已經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4、勞動者嚴重違法了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5、勞動者通過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讓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從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一、勞動者過錯辭退的情形有幾種
因勞動者有過失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為勞動者經試用不合格,或者勞動者違紀、違法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當出現此類許可性條件,用人單位無需向對方預告就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也稱即時辭退。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即時辭退:
(一)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但都必須由用人單位以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證明。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單位無過失性辭退的情形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在法律中規定的單位可以無過失辭退勞動者的情形里面,尤其要注意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情況。這里明確了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如果勞動者僅僅是還在羈押階段,尚未被判刑處罰或者是受到了行政處罰的,那用人單位不能以此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將勞動者辭退,因為這些情況下并不符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