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是否有補償(勞動合同到期解除有補償嗎)
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提前一個月向勞動者提出終止合同用賠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不續簽的,此時是有賠償金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賠償金的,僅限于勞動者無過錯,或者是勞動者沒有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的時候。
一、勞動合同到期提前一個月通知有賠償金嗎
有,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關系自然失效,雙方不再履行。《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現實情況中,勞動到期前單位提前通知不續簽是可以申請補償金的,該類申請會得到仲裁委員會的支持。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到職后的本單位工齡,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提前通知與經濟補償金無關,而是與代通知金有關。經濟補償金只與是否續簽合同的情況直接相關,是否提前通知不影響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另外,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必須提前通知是否續簽,所以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單位必須提前通知,或者地方性勞動法規規定單位必須提前通知,那么單位就不需要提前通知。
公司應當在勞動合同到期的前30天通知員工不續簽,如果沒有提前30天通知的,公司屆時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要支付員工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相關法律條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到期不續簽算辭退嗎
(1)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補償金額是按每滿一年工齡補償一個月工資。
(2)如果不通知是否續簽,而繼續工作的話,那你可以繼續工作,并且可以要求支付未續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3)及時與用人單位溝通合同續簽的問題,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訴訟。
三、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要賠錢嗎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需要賠償,得分兩種情況來看: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在我國的勞動合同的解除的程序性規定中,如果是勞動者想要主動辭職的,此時是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的,但是也有例外的情況,如果是出現法定的情形的,勞動者也是可以直接走人的,但是無論如何,用人單位都是要辦理離職手續的。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合同有賠償金嗎
一、勞動 合同到期 終止合同有 賠償金 嗎? 1、 勞動合同 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勞動合同終止 ,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 勞動合同法 》四十六、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勞動者 經濟補償金 ,工作1年支付1個月 工資 。 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出續簽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二、勞動合同續訂的情形 勞動合同續訂可以有法定的情形,也可以有勞動合同約定的情形。例如,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續訂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 勞動合同期限 屆滿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協商,續訂勞動合同的; (2)職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內,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則應順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屆滿。 三、勞動合同續訂的程序 勞動合同續訂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發出續訂勞動 合同意向書 ,征求勞動者的意見 如果用人單位需要續訂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的一定期限內通知勞動者,征求勞動者的意見。 2、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用人單位發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后,如果勞動者不愿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就無法續訂;同樣,如果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后,用人單位不愿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就無法續訂。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勞動合同才能續訂。 3、簽訂續訂勞動合同的協議書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后,可以簽訂續訂勞動合同協議書。 4、鑒證或者備案 經過鑒證或者備案的勞動合同續訂后,需要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或者備案的手續。 開頭有解釋到必須是用人單位不同意再繼續 簽訂勞動合同 的才有補償金,補償金的標準是工作一年就多支出一個月的工資。除了在平時,公司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并不是占有絕對的主動權以外,法律中不允許對于在產期和醫療期之內的這些特殊的職工因合同到期就終止 勞動關系 的。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還需要補償嗎?
分情況而定。
首先,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便不會存在著勞動關系,也就不存在賠償的可能性。其次,公司想要降低勞動條件完成續約過程,或者公司不打算與員工繼續簽訂合約,此時,公司應該補償。最后,勞動合同到期后,員工可以自主的選擇繼續簽約或離開公司。假如員工選擇離開該公司,用人單位則不需要向其支付雙倍補償金或正常的補償金。
反觀相關法律中的具體條款,大部分法律條款都會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其實,公司不打算繼續簽約員工,無法獲得更加合適的工作崗位,尋找新崗位的難度特別大,有可能會產生經濟狀況不良好。此時,用人單位理應考慮到實際問題,按年限發放補償金。除此之外,員工在離開公司之前,更應該提前向用人單位表示不續約的想法,畢竟每一個工作崗位的工作內容不一致。員工突然離開公司,有可能引發工作效率下降。
員工獲得補償金的情況是單位不續約或超低條件續約
部分單位為了留住更多的人才,他們會選擇在合約到期時,給員工更多的福利待遇和工資,增加續約的概率。可是部分公司卻提出了霸王條款,非但沒有考慮到員工的真實能力,甚至還主動提出降低條件續約的方法。公司的行為已經觸碰到法律,補償條件必不可少。除了超低條件續約等狀況之外,單位不續約,員工理應獲得補償。
總的來說,每一位勞動者都應該熟悉各種基礎勞動法知識。沒有任何使用的概率證明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合作非常友好,一旦出現極其特殊的情況,員工也應該制定良好的應對方案,減少不續約和離職給個人生活造成的影響。
請問勞動合同到期后主動辭職的有沒有經濟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后說明勞動關系終止,就沒有辭職一說,更沒有經濟補償一說。
經濟補償是指單位在某些條件下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給予員工的一種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到期離職有沒有補償金
合同到期離職沒有補償金。若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單方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里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務合同主要包括了的內容如下:
1、合同當事人。勞務合同的當事人就是用人單位和提供勞務的勞動者;
2、合同價款。勞務合同約定的價款就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務報酬;
3、合同權利義務。在這一部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金等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