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死亡了能否向其家人要債呢
借款人死亡了可以向其家人要債嗎
法律分析:可以申請就債務人的遺產用于清償債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即便是欠款人死亡了,只要債務人的遺產足夠償還,債款仍然可以要回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借款人死了借款人的妻子不承認債務怎么辦,可以向家人要債嗎
法律主觀:
借款人死了妻子不認賬一般能向家人要債。但如果債權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其提出的追償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欠款人死亡了可以向其家人要債嗎?
一、 欠款 人死亡了可以向其家人要債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 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有相關的規定:“ 繼承 遺產應當清償被 繼承人 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 債務 ,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因此,即便是欠款人死亡了,只要 債務人 的遺產足夠償還,債款仍然可以要回來的。 二、 欠款人死亡了可以向其家人要債嗎? 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看債務人的近親屬是否對已死亡的債務人生前所負 債務承擔 清償義務,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首先,要區分死者所負債務是 個人債務 還是共同債務。個人債務是債務人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家庭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共同債務是債務人為家庭共同生活包括為履行 撫養 、 贍養 義務所負的債務及為家庭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共同債務又分為 夫妻共同債務 與家庭共同債務。個人債務由債務人本人償還, 債務人死亡 的,用債務人的遺產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家庭共同債務應當由家庭成員共同償還。 婚姻法 及相關司法解釋還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非是 債權人 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個人所有,債權人也知道該約定,該債務才能作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一種連帶債務,所謂連帶債務,是指承擔共同債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其次,要區分死者的近親屬是否繼承了死者的遺產。繼承 法規 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以繼承人繼承了被繼承人的遺產為前提:如果繼承人沒有繼承遺產,其對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沒有清償義務;如果繼承人繼承了遺產,則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但其對債務的清償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對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以上就是對欠款人死亡了怎么辦,欠款人死亡了可以向其家人要債嗎問題的解答。可見,“父債子還”這句老話有它的道理,但也不全對。在現代法治社會,人的一切社會行為都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辦。 綜上所述,欠款人死亡了,如果其欠債,可以先根據其留下的遺產進行償還,如果沒有遺產則另當別論。首先要區分債務的類型,如果是共同債務,則其繼承人將承擔償還的義務,如果是個人債務則勇氣遺產來抵償。如果其債務已經超過了可以支付的范圍,則不需要抵償。
借款人去世可以要求其家人還款嗎
法律分析:可以。債權人可以要求借款人的遺產繼承人償還債務。如果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可以要求借款人的配偶還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