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回避誰決定呢(刑事訴訟回避由誰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有關回避決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確的?()A. 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的回避由公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以下回避決定:
決定回避,又稱職權回避,檢察人員(包括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人員)或者檢察長,存在應當回避的事由,但本人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的,應當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其回避。
如果審判人員或人民法院院長,存在應當回避的事由,但本人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的,應當由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其回避。
偵查人員的回避,由誰決定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在下列情況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應當申請回避: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關于擔任過本案證人的偵查人員應當回避的規定,成為理論界和實踐中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沒有法律依據觀點的主要論據。
該回避規定針對的是非因偵查人員身份而接觸到案情,需要作為證人的人,不應再擔任該案的偵查人員。該條規定同樣適用于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但對于因偵查工作而接觸案情的偵查人員,其出庭作證則不能適用該條回避規定,否則即會排除所有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情形。有論者認為,該條規定排除偵查人員作為證人,是因為偵查人員具有追查犯罪的職責,其作為證人出庭會造成訴訟角色的沖突。
眾所周知,證人本身就可以分為控方證人和辯方證人。作為刑事案件中的偵查人員,本身也就是案件的實際辦理者,但其在辦案的過程中也會對案件的情況有所了解,因此有必要的話也是需要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當然,法庭管是否采納其證言,還需要用其他的證據進行佐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回避主體包括什么
法律主觀: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回避主體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法回避的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回避要求,被要求回避的人員同意回避的,由回避人所在機關另行指派他人參與本案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回避要求,被要求回避的人員不同意回避的,屬于回避爭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法官回避由誰決定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審判中,審判人員的回避應當由法院院長決定;如果院長擔任審判人員的,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