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還有虛報注冊資本罪嗎(虛報注冊資本罪立案標準)
網上代理記賬:公司注冊資本可以隨便填嗎虛報注冊資本罪了解一下
現在國家為了鼓勵中國企業發展,對中國公司放開了注冊要求,其中企業注冊實行認繳制就是其中一項便民政策。有人說,那我是不是可以把注冊資本往低的填?
答案是,不可以!雖然國家的《公司法》條文里取消了原先企業規定的最低注冊額度,但是在在相關的法律條例中還是對涉及某些經營范圍的公司規定了最低繳納額度,也就是說有些行業注冊資金必須到達某個額度才能被允許注冊。例如您開設一家投資公司,那么國家規定在投資公司開立的時候,注冊資金必須達到一千萬人民幣以上。
還有人說,認繳制不用實繳出資注冊資本,那是不是任我填多高?有的老板說“我先填它一個億!”,但是要知道,如果企業經營不善,而需申請破產清算,公司債務有一個多億然而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那么股東有義務按照承諾的注冊資本清償剩余債務。由此可知,注冊資金虛高,而股東自身承受能力不夠就會讓自己陷入不必要的窘境。而且認繳不是不用交,公司在注冊成立的時候,填寫的公司注冊資金必須要在公司存續時間段里認繳到位的。
最重要的是,單位或個人在申請注冊登記時,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或者其他詐騙手段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的行為是違法的,會以虛報注冊資本罪論處。今天曼德企服來給大家科普一個公司成立過程中的刑事風險——虛報注冊資本罪。
1、根據我國《公司法》: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15%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1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2、根據我國《刑法》: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1%-5%罰金。
我們知道,注冊資本是公司建立的門檻,也是公司運營的物質基礎,但認繳制度下公司注冊資本并不意味著就能隨意填寫,更不能為了彰顯公司實力提供虛假材料把自己寫成“億萬富翁”,虛夸公司資本會帶來債務風險與法律風險。初創公司填寫公司注冊資本時,除了要考慮經營特點和行業需求,還要匹配自己的當期資金能力或可預期資金能力,量力而行。注冊資本遞增為妥,也可以做增資,公司在創業初期,注冊資本設定可以適當少些,等到后期公司規模擴大,企業有能力承擔更大責任以及業務所需時再做增資處理。
虛報注冊資本罪是哪一年取消
2014年。
2014年起虛報注冊資本罪沒有了。根據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參見《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以外,對申請公司登記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虛報注冊資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對公司股東、發起人不得以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追究刑事責任。
什么是虛報注冊資本罪?
虛報注冊資本罪指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公司在設立的時候,需要按照規定登記公司注冊資本,但實踐中有些設立人卻虛報注冊資本。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登記制度及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主體是申請公司登記的個人或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證明文件的內容失實,或者使用了其他欺詐手段,而仍然用之去虛報注冊資本、用于騙取公司登記。
虛報注冊資本罪的立案標準
(一)本罪的立案標準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實繳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30%以上的;
2、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3、虛報注冊資本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虛報注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注冊資本的;
(2)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或者注冊后進行違法活動的。
(二)本罪的量刑標準
1、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
2、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4〕7號)
二、放松市場主體準入管制,切實優化營商環境
(一)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注冊資本)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應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司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問題,另行研究決定。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未修改前,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已經實行申報(認繳)出資登記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鼓勵、引導、支持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等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實施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積極研究探索新型市場主體的工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