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時工作制沒有休息(不定時工作制沒有休息么)
不定時工作制有調休嗎
法律主觀:
根據 法規 ,不定時工作制是一種特別的制度,對于工作性質的特殊性,適合不定時工作的,如長途運輸員。他們的時間不定時休息的,但是一般來說都是要每天八個小時,一周休息一天。 《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第四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第五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沒有休息日的工作違法嗎
不一定。違反勞動法的,如果是申請的不定時工作制,那么是不違法的;如果沒有申請不定時工作制的,那就是違法的。
只要能夠保證員工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個小時,是可以將單位雙休制度變更為單休制度的。但是若公司未縮短每日的工作時長,則有權拒絕單位的要求或者要求單位支付加班工資,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勞動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不定時工作制 加班標準
法律主觀:
不定時工作制在周末工作不算加班。不定時工作制是沒有工作日和雙休日加班的。但是不定時工作制有法定節假日加班。因為法定節假日是工作即發加班費的,無需累計工作小時。
法律客觀: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不定時工作制考勤規定
實行不定時工作時間制度,不需要進行正常工作時間的安排和考勤,而以其工作任務完成情況來考核工作量。不定時工作制,也叫無定時工時制,它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需要連續上班或難以按時上下班,無法適用標準工作時間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而采用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是中國現行的基本工作時間制度之一。不定時工作制的特點之一就是工作時間上不再存在休息日、節假日,一律由員工根據需要自行安排。因此,如果對某個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不能再以標準工時的管理制度要求員工打卡、考勤,更不能以公司員工不記考勤、曠工而作出違紀處理。它是指因工作性質、特點或工作職責的限制,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是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勞動者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參照標準工時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不定時工作制的考勤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時間制度,不需要進行正常工作時間的安排和考勤,而以其工作任務完成情況來考核工作量。不定時工作制的特點之一就是工作時間上不再存在休息日、節假日,一律由員工根據需要自行安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9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36條、第38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每天工作15小時全年無休息在勞動合同中鑒定為不定時工作制合法嗎?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現做如下回答: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每日的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另外,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此,您在單位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強度已經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此外,《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勞動合同應當載明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內容。前述已經分析您的工作時間已經違反了規定,即使勞動合同中是如此規定或沒有規定,那么都已經違反了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
不定時工作制有法定節假日嗎
法律主觀:
不定時工作制法律規定包括:不受《勞動法》第41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用人單位應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平均每天原則上工作8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其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不定時工作制,每天上六個小時,一個月下來,沒有一天休息。怎么計算工資。這樣做是否合法?
國家規定一個月工作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勞動法》中有規格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拓展資料
第一條 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勞動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適當延期;但是,事業單位最遲應當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不定時工作制一天上11個小時連續上一個多月沒有一天休息中間請假也不批合理嗎?
當然不合理國家規定法定工作時間就是8小時,你們工作制一天上11小時單位應該發放加班費補貼遇到休息日加班是兩倍法定假日工資應該按3倍發放,你們連續上一個多月有沒有拿到相應的工資報酬,如果沒有可以告他們的,上班中間請假你只要按規章制度打請假條是可以批假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