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可以要回財產嗎(分手后可以要回錢嗎)
以結婚為目的給主播刷禮物的錢分手后可以要回嗎
可以要回的,這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分手了錢還能要回來嗎?
男女朋友關系分手了當然可以要回錢,只是看你面子放不放得下來,在男女關系中熱戀的時候當然喜歡轉錢給對方,但是那個時候大多都是自愿的,不過你轉錢的時候要是并未說明是借給她的話,估計要回來是有點困難的了,因為你是主動給她轉錢的,并不是她向你借的或者詐騙你的。
不過按照法律程序的話,戀愛期間的轉賬分為以下幾個情形,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戀愛期間的轉賬法律關系上有可能認定為借貸,也可能是贈與,或者婚約財產糾紛以及不當得利等。不同的法律關系因為成立的條件、適用的法律規定、舉證責任的分配等均有不同,導致判決結果也所差異。
1.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除了應當有如轉賬等的借款交付行為之外,還應當有借錢合意的成立。因此,原告在以民間借貸這一法律關系起訴時,除了轉賬記錄外,還應當出具雙方就該筆轉賬達成了借貸合意的證據,比如對方明確表示要借錢的消息記錄、借條等,否則有可能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
2.贈與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的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是無償并不表示是沒有條件,贈與根據是否附有條件可以分為無條件贈與和附條件贈與。
根據《合同法》第186條,在贈與成立后,贈與物交付之前,除了扶貧、救災等公益性質外,贈與人有任意撤銷贈與的權利,但是在贈與物交付之后則不得撤銷。而附條件的贈與,如果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在解除條件成就時贈與人可以選擇解除贈與。
情侶之間的轉賬,如果僅僅只有轉賬記錄,沒有證據表明屬于借款,則有可能被定性為贈與。但具體是無條件贈與還是附條件贈與,各個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根據具體案情、結合地方的經濟發展情況等,法官自由裁量空間較大,認定也有不同。比如,有的法院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條件,以酌定的金額標準劃分,小于該金額的認定為戀愛期間表達情誼的無條件贈與行為,而大于該金額的則認定為以共同生活或者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在雙方分手后,因為贈與所附的解除條件成就,贈與人解除贈與,因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也有法院酌定返還一定金額的轉賬,其他的視為無條件贈與。
另外,一些含有特殊意義的轉賬
比如“520”、“1314”等的轉賬行為
一般被認為是表達情誼的無條件贈與行為。
3.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合法依據而取得利益的同時使得他人遭受損失。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后,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當不當得利是基于欠缺給付目的(自始欠缺給付目的或給付目的不能達到等)而發生的給付行為,也被稱為給付不當得利。
情侶之間的轉賬往往多而雜,金額大小不一,多數也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給付行為是借貸還是贈與。在此情況下,部分法院認為金錢往來性質及目的往往難以言明,不宜將涉案錢款性質簡單認定為民間借貸或贈與。因為雙方分手后共同生活或者締結婚姻關系的目的已經不能達到,故屬于沒有合法依據取得的財產,應當認定是接受轉賬的一方構成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
4.婚約財產糾紛
在我國的傳統婚俗中,男女雙方談婚論嫁之時男方往往需要給付女方錢財以表達訂立婚姻的誠意,即通常所稱的彩禮。此時法律關系雖然屬于附條件贈與的范疇,但因其有別于一般贈與,法院審理過程中有單獨的案由,即婚約財產糾紛。彩禮的給付都是以結婚為目的,當一方舉證證實轉賬確為彩禮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當予以返還”。
5.刑事詐騙
如果一方隱瞞或者虛構事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戀愛哄騙對方錢財,達到法定數額的,可能構成詐騙罪。成立詐騙罪,不能僅僅依靠轉賬記錄,還需要結合其他證據,并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才能綜合認定。
分手時贈與的財產可以要回嗎?
1.不能要回,如果是無償贈與對方的是不可以要回的,一方給另一方給付的財物,一般都是認定為贈與的 2.可以要回,如果是附條件贈與的,比如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條件贈與的彩禮則是可以要回的。另一方面,如果對方向你要錢的時候,有借條的話,是可以向對方要回來的。
如果當時的意思表示可以主張為借用或者借款關系的,那么毫無疑問根據債權債務關系是可以主張返還的,可以直接適用民間借貸的相關規定和處理方式。
在戀愛關系中,雙方在愛情中對彼此有強烈的依戀、親近和向往,因此會在這個過程中付出很多的精力、時間和金錢,但是愛情當中不止有甜蜜,也有分歧和沖突,因為每個人都是在不同的環境和經歷中成長的,在共同的生活中總會產生摩擦。談戀愛其實是一門學問,甚至可以說是很高深的一門學問,那么如何在戀愛關系結束后正確處理雙方之間的關系,其實也是值得考量的。戀愛關系本身并不在法律的調整范圍之內,但是如果涉及到這個過程中的財產關系,那么就需要通過法律來判斷相關的性質和處理方式了,因此本文將為大家分析談戀愛時付出的財產在戀愛結束后是否需要返還的問題,幫助當事人明確在戀愛關系中發生的涉及到財產的行為如何定性,如何根據其性質進行處理。
和情人分手能要回給的錢嗎
現代社會,人們生活節奏快,競爭壓力大,感情與金錢等關系錯綜復雜。特別是感情與金錢,常常被人們視為雙方的私人財產,因此很容易發生。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之間給的錢,以及跟第三者分手后能要回錢嗎?有一段時間,我們總是聽到有人說跟之間的錢是不能要回來的甚至有的人已經用自己的錢還給了。但是事實真如他們所說的嗎?為什么他們會給錢呢?
一、給的錢到底能不能要回?
首先,在婚外情關系中,雙方之間的財產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所以,即使給了錢,我們也不能要求歸還這筆錢。其次,婚外情是兩個人之間的一種感情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對于婚姻以外的感情及財產,如果雙方之間存在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共同勞動等關系,則屬于共同財產;如果雙方之間發生了無因管理、事后無約定情況下所產生的經濟往來及經營利益,則屬于雙方合伙利益或者一方個人財產的利益等情形下所產生的經濟往來及經營利益為共同財產。因此,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的規定,給錢款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或雙方的贈與行為。但如果情侶之間對錢款有約定的除外(比如雙方在戀愛期間對金錢有約定)而將錢款借給另一方的情形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贈與行為。
二、與第三者分手能要回錢嗎?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4條規定:“有配偶的男女雙方結婚,應當是男女雙方自愿;雙方都沒有配偶仍然保持男女關系的,應當準許。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因此法律上對兩個人在期間所得到的財產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只要是期間獲得的財產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從字面上理解我們可以知道:在我國法律上,跟第三者在期間所獲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是可以要回的。同時我國的婚姻法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并生育子女的,雙方離婚時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只有共同生育的子女才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在我國法律上講也是如此,如果是期間所獲得的財產在離婚時是不能要求損害賠償的,只能按照法定繼承規則來處理。
三、與第三者的法律責任問題
在日常生活中,只要是非婚或者婚外情,雙方都有可能受到民事責任追究。我國《婚姻法》規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的(與他人與婚外情),損害子女、夫妻和家庭的合法權益的,離婚時可要求損害賠償”。而《婚姻法》規定:“對重婚罪,處3年以下或者拘役;有配偶而與他人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此外還規定:“行為人與他人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的,可以認定為‘生活’”。也就是說從法律規定來看,在婚外情中給造成損害都是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可以主張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主張損害賠償責任,只要當事人證明與第三者存在違反婚姻法規定的行為,那么在不存在過錯情況下均可主張自己的財產歸所有!
分手了曾經送出的財物還能要回來嗎?
以案說法
案例:2024年9月萬某認識了一名姓王的男子,因為兩人聊得來便逐漸發展成了戀人。自從認識那天起,王某對萬某很是體貼,經常用微信給她轉錢用于日常花銷,轉賬數額從幾百元到幾千元不等,直到2024年8月份兩人因感情不和而分手。但讓萬某沒想到的是,王某突然要求她歸還戀愛兩年來給她花的錢,這讓萬某難以接受,拒絕歸還。王某被拒絕后便以歸還借款為由將萬某告上法庭,要求萬某歸還借款。
法院審理后查明,自2024年12月起至2024年7月,王某35次通過微信方式向萬某轉賬累計3萬余元。2024年8月王某將萬某起訴至天水市秦州區法院小天水法庭,要求萬某歸還該筆款項,王某主張上述所有款項均是借款,但是小萬卻不認為這些錢是借款。
經過法院查明這些錢確系兩人戀愛期間發生的轉賬行為,而且其中還有一些特殊意義的數字的轉賬,法院認為,這些錢應該系雙方戀愛期間男方自愿給女方的贈與,而不應該屬于債務。庭審中,王某也未能當庭舉證這些錢是借款,于是法官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依法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戀愛過程中,為了增進感情都會互相贈送禮物,口紅、項鏈或者發個“1314”“520”的紅包,本是很美好的紀念,分手后卻因此反目成仇,連贈送的財物都成為了糾紛的源頭。那么,分手了曾經送出的財物還能不能要回?我們邀請甘肅正步律師事務所的姜劍霄律師來為我們解答。
記者:戀愛期間的花費分手后能要回來嗎?
姜律師:如果是無償贈與對方的一般是不可以要回的,除非具備法定撤回贈與條件。如果兩人明確約定贈與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這種在法律上稱為“附條件贈與”,則是可以要回的(比如彩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記者:戀愛中男女互贈的財物屬于什么性質?
姜律師:戀愛期間主動發一些帶有特殊含義金額的“520”“1314”等等,都會被算作一般贈與。還有在特殊時間,比如七夕節、生日的時候發的具有表達愛慕意義的特殊金額紅包。如果不是在特殊時間不以特殊數字形式,但卻在紅包上注明“愛你”“親愛的”之類的,也會被認定為一般贈與。
還有一種是消費性贈予,消費性贈與是指贈與一方贈與接受一方財物讓其消費,屬于一般性的贈與。在戀愛期間,消費性贈與的情形非常普遍,比如一方為另一方支付吃飯、住宿、娛樂、旅游、醫療等等費用。在消費性贈與中,由于消費的現金已經不存在,并且一方向另一方贈與的并非實物,所以一旦戀愛關系終結,消費性贈與無論是否以結婚為目的,無論贈與數額是否巨大,贈與一方都不能向受贈一方主張返還。
戀愛期間有時也會出現一些大額贈與,比如貴重首飾、包包、汽車等等,這些通常不屬于日常生活消費內容,在贈與對方之后是否追回,則要根據贈與人贈與貴重物品當時的目的進行界定。如果為了討得對方的歡心贈與對方的貴重物品,這種贈與也屬于一般贈與,一旦轉移財產就無法要回。
姜律師提醒,在男女雙方戀愛關系中,如果確實一方向另一方要借款的,在轉賬的時候應該在轉賬的備注欄備注借款二字。一些小額的甚至有一些特殊意義的,比如說“520”“1314”之類的,一般在戀愛關系中都認定為贈與,所以說在戀愛期間發生借貸的話一定要慎重。
分手后男方能把所有的錢要回嗎?
不是贈與的錢,可以要回。但是像1314,520這樣帶有特殊意義的轉賬以及一些小紅包,是沒法要回的。除非你的前女友出于情誼,愿意把這些錢都還給你。
你問的這個問題,讓我想到了我自身的情感經歷,分手后,男友把給的錢全部要回了。
我和他都是學生,在大三的時候,打游戲認識的。那會兒游戲剛開服,所以我大半夜的不睡覺,在游戲里做任務,于是就遇到了他。可能是我想談戀愛了吧,所以我們就在一起了(網戀)。他每個月生活費一千二,在一起一個月后,他說讓我幫忙管錢。當時我是拒絕的,后來還是收了他轉過來的一千,然后他每個月轉五百,有時候沒錢就不轉。一會兒說是給我花,一會兒又說是兩個人共同花。反正我不敢動這部分錢。可能是被某段時間的經歷影響,窮怕了,所以對錢,非常敏感。
我知道那一月五百,都是省出來的。每次鬧分手的時候,我都會把錢轉回給他,但他不收。后來他決定要分手,起先說錢不用還了,可能是我說話激到他了,然后他讓我把錢全還給他,又列出了一堆賬目。“這錢不是給你花的。”這句話我能記一輩子吧。聽到前男友說要還錢,女生心理多少會有些難受,無論錢不多,是全還還是部分還。哪怕她原來是打算還你的,但聽到這句話,心里都會很難受。
按照他的說法,一共2800(他一共在我轉了4800左右,一千在他要來這邊的時候轉給他做路費了,還有一千,給他租房子的時候買家具、家電了),包括五二零那天給的五百紅包(不是520,是500,其中的一百還是他找我要的),也包括他之前給我報銷眼鏡費用的五百。錢轉過去了,我心涼了。后來我說轉完沒生活費了,他從里面轉了八百給我。(我知道這錢不多,最多是一月工資吧。所以后面我也不知道,我在意的到底是什么了。我難受的大概是他在我之前談了那么多場戀愛,存不下錢,而因為我是一個節儉的人,因為沒有花掉,所以就要全部討回。)
雖然我什么也不知道(我不知道你和你的女友之間,發生了什么,有多少財產糾葛,也不知道你為什么想要把談戀愛的錢全部討回),但我知道大部分的女生遇到分手后,男友討回戀愛中的錢,都會生氣、難受、懊惱。如果你前女友是一個記仇的人,那么以后你們復合的幾率會很渺茫。
分手,本就是一件傷心又傷錢的事。弄不好人財兩空,就算要回了錢,基本上人也沒了。人沒了,錢還在,也算一種止損吧。我可以明確地告訴你,不是贈與的錢是可以討回的。能不能討回,還得看你前女友愿意給多少,能給你多少。她要是想賴著,如果數額不大,你就算告她,也不一定會得到普遍的支持。分手后,要回戀愛的錢,是合理的,但不一定合情。最后勸你和她說這件是的時候,不要語氣太冷,畢竟也是曾今談過戀愛的人。
如果分手后你會選擇要回自己付出的金錢嗎?
你好,分手后,分情況而定要回不要會,以下是我個人觀點
1.男女朋友分手了以前給的錢要不要還,需視情況而定:如果是對方借的錢款,屬于民間借貸行為,對方要求歸還的情況下,是需要歸還的,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逾期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如果對方沒有要求歸還,不需要還。男女朋友分手了以前給的錢可以視為在談戀愛期間的一種贈與的行為。
2.男女朋友關系分手了是沒有必要要回錢的,因為這錢是在男女朋友關系時主動付出的,即使關系破裂了,也沒有必要要回這個錢財!
3.如果一開始,男朋友就以結婚為目的與女朋友交往,并為女朋友花了大量金錢,最后分手了,這種錢是否可以要回來。一般來說是可以的。因為男朋友是以結婚為目的與女朋友交往,才愿意為女朋友花錢,在法律上屬于附條件的贈與,一旦分手,就沒有了贈與的條件和達不到贈與的目的,法院一般會要求女方退回。
戀愛花的錢在分手之后是可以要回一部分的,比如在節日的時候發的具有特殊含義的紅包,像我們所知道、。再比如說男朋友送給女朋友非常貴重的禮物,像鉆石項鏈或者房子,這是以結婚為前提送給女方的,現在兩人的感情破裂了,就可以索要回一些。不過有的女孩子也認為自己損失了青春,可能會索取賠償費。從中可以看出男女之間的感情是比較復雜的,最好不要在談戀愛的時候送太過于貴重的東西,不然就會在分手之后很心痛,要回來是比較難的。
有些女生可能想在談戀愛的時候花男朋友的錢,不論是購物吃飯甚至是買車買房都會向男朋友要錢,而男朋友認為兩個人會結婚就會大方的把這些錢給出去,根本不會在意。如果男朋友在給錢的時候沒有明確的說明白這部分錢是借給女朋友的,這樣的錢就是索要不回來的,相當于已經送給了女朋友。其實法律對于這方面的規定是比較模糊的,因為男女之間的相處也不可能像法律那樣的死板,真的是很不好要回錢的。
如果花的錢不怎么多,比如說兩個人出去吃飯都是AA,男朋友收到女朋友貴重的禮物,女朋友也進行了贈送,那兩個人就可以和平的分手,根本不需要鬧得這么難堪,不需要列一個清單,然后把錢還回去。男生如果真的這么做,女生也可以把自己花的錢讓男朋友返還,這樣感情就會徹底的破碎,彼此也是撕破的臉,根本沒有辦法再平靜的相處了。這樣的做法是很不好的,也希望每個人都能在做事的時候留一條后路。
如果花的錢是非常多的,比如說幾百萬甚至幾千萬,當然是可以索賠的,甚至可以打官司,如果只是1萬或者幾千塊錢就可以不要。
分手后,應該把對方的東西要回來嗎?
我覺得分手后就別這樣做,顯得自己十分的小氣,而且本來能做朋友的,你這樣做導致朋友都沒得做,更別談以后你后悔想找她復合了,有話常說做人留一線、日后好相見,所以還不是不建議這樣的行為。
有人會說我花錢買的為啥不能要回來,我只能說你想的太簡單了,你送對方禮物的時候,會想過以后收回嗎,不就是因為你們分手了,你覺得你損失了,想找點東西彌補下損失,可是對方就沒有損失嗎,有想過對方給你買的禮物,給你用的東西嗎?你這種心理往嚴重的講就是報復心理,這種不健康的心理我建議還是不要有,不然會影響到你以后的生活。
另外,就算是對方犯錯在先,你也不應該要回東西,首先這東西是你送的,體現了你愛他,但是對方犯錯誤了,你把東西要回來是要懷念嗎,不覺得他的東西惡心呢,你就不怕拿回來之后他回來報復惡心你嗎?
現在的社會,有的人越來越不理智,我們要遠離不理智的人,如果你真把禮物要回來,之后他一生氣對你展開報復,得不償失呀,所以有些便宜千萬別占,不然會惹禍上身,畢竟這個社會的人形形色色,什么事情都能干出來。以上就是我的回答,謝謝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