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監護人的排列順序(陰宅子女的排列順序)
特邀律师

未成年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
順序為: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4、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未成年人來講,他們更需要監護人,因為未成年人還沒有一些形式的行為能力,也就更需要監護人對他們進行監護。
【法律分析】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依其方式,可以劃分為當然設立、協議設立和公權力指定設立。(一)當然設立,指第一順序人全體做監護人。(二)協議設立,可分四種情況:1、當第一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經其協議,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監護人。2、經各順序人協議,由第二順序人做監護人。3、經精神病人監護人各順序人協議,只由第三順序人或第四順序人做監護人。4、經各順序人協議,由各順序人共同做監護人。(三)公權力指定設立,即由主管組織指定監護人的設立方式。其要件為:1、須不能依照當然設立和協議設立程序產生監護人,尤其對于何人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情況。2、須由主管組織指定。關于主管組織,相關法律規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當父母不在同一單位時,則有兩個有資格指定的機關),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在為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時,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順序
法律主觀:
一、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順序有怎樣的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如何確定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三、監護人要履行哪些監護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 代理 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 民事責任 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只有前一順位的監護人沒有民事能力,或者出現沒有其他不能擔任監護人的情形時,才會由后一順位的監護人擔任。監護人在行使監護行為使,需要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進行。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監護人順序
法律分析:
對于未成年人來說,首先其父母是他的第一順序監護人,如果存在父母去世或者不具備監護能力的情況,可以由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哥哥或者姐姐,承擔監護責任,如果這些人不能承擔,可以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委會指派。第三監護人一般分別就是指自己的爺爺奶奶、或者兄弟姐妹第三監護人一般分別就是指自己的爺爺奶奶、或者兄弟姐妹,第一二監護人分別是法律上監護人并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衍生問題:
殘疾證聯系人能代表監護人嗎
殘疾證聯系人不能代表監護人。監護人和聯系人是有區別的,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
(1)法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人,
(4)委托監護人。
監護人順序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第一位監護人是父母;第二監護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監護人是兄、姐;第四監護人是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組織或者個體。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分析:第一位監護人是父母;第二監護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監護人是兄、姐;第四監護人是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組織或者個體。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未成年的監護人順序
未成年的監護人順序如下:
1、未成年人的第一順位監護人為其父母;
2、其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
3、然后是未成年的兄、姐;
4、如果以上順序均無法成為監護人的,經過未成年所在地的村委會、居委會或民政局同意,其他單位及個人可以自愿成為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5、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第一順位監護人為其配偶,其次是父母、子女,最后是其他近親屬;
6、經過該成年人所在地的村委會、居委會或民政局同意,其他單位及個人可以自愿成為該成年人的監護人。
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的第一順位監護人都為其父母,其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最后是其他單位及個人可以自愿成為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監護人包括什么人
監護人包括什么人
1、未成年人的父母;
2、未成年人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3、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一、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是什么樣的
我國民法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法定監護人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以未成年人為例,其法定監護人范圍的規定:第一順位的法定監護人是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失去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按順序擔任監護人;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三、如何選擇未成年人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確定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的確定順序是怎么樣的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六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順序的法律規定
一、監護人順序的法律規定
1、監護人順序的法律規定是:
(1)第一位監護人是父母;
(2)第二監護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
(3)第三監護人是兄、姐;
(4)第四監護人是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組織或者個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戶主與法定監護人有關系嗎
監護人是根據血緣關系、親屬關系依照法律的規定來的,與戶口薄戶主并沒有直接關系,法定監護人跟居民戶口的戶主沒有必然的關系。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