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后訴訟主體變更(債權轉讓后訴訟主體變更的法律規定)
債權轉讓后能否起訴
債權轉讓后能起訴,但必須滿足起訴的要件
因債權轉讓的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債權人,原合同約定的原債權人因為債權轉讓行為喪失了債權人的債權,受讓人對債務人享有債權請求權
債權轉讓,也叫債權讓與,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享有的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是債的關系主體變更的一種形式,它是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情況下,通過協議將債的關系中的債權人進行變更。
債權轉讓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存在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權具有可轉讓性;
3、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協議;
4、債權人將債權轉讓通知主債務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訴訟過程中債權轉讓能否變更原告
我國民事庭審中原告一般是不能變更的,但原告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債權轉讓后的訴訟主體發生變更。如果債權全部轉讓,訴訟主體是債務人和新的債權人;如果債權人部分轉移債權,則受讓人加入該債權債務關系,原債權人仍然是適格主體;但是債權轉讓后,債權人沒有通知債務人的,對債務人而言,該債權轉讓沒有發生效力,原債權人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
不能轉讓的債權有哪些
1、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要求這種約定須在轉讓之前訂立,否則,該約定無效。且該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債權人違反雙方禁止轉讓的約定,將債權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該債權。
2、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這類債權要么與債權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關系,要么基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信任關系產生,如扶養請求權、雇主對于雇員、委托人對于代理人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對這類債權轉讓,應按無效處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認為,由性質上不得轉讓的債權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轉讓。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國家以法律禁止轉讓的,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合同當然無效。在我國禁止轉讓債權多以行政規章形式出現,如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
①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
②經國務院批準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
③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
【法律依據】
《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十五條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金融債權沒有銀行債權轉讓確認函能變更主體嗎
《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從該條規定看,債權依法轉讓的,雖然應當通知債務人,但通知只是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的要件,而并未將通知作為債權轉讓本身成立和生效的條件,是否通知債務人并不影響受讓人合法取得被轉讓債權的法律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發[2005]62號)第三條指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處置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序的不良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和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或者執行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變更申請執行人申請的審查,重點應當審查的是債權轉讓本身,人民法院應審查的是債權轉讓是否真實、合法、確定以及無爭議。
債權轉讓后的訴訟主體
法律分析:債權轉讓后訴訟主體變了,訴訟主體是原來的債務人和受讓人。在債權讓與情況下,債權人向債務人的通知義務是債權讓與成立的關鍵。如果未盡到通知義務,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如果引起訴訟,原債權人才是適格當的訴訟主體。債權債務轉移的類型有哪些?1、債權讓與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或者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其享有的債權轉移給第三人享有的行為。就債權讓與的性質而言,其實是債權人處分其權利的表現。這就要求處分人(債權人)必須享有處分權。2、債務承擔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將其債務的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行為,稱為債務承擔。該第三人叫作承擔人。就債務承擔的性質,其實質則是債務人轉嫁其義務的表現。3、債權債務概括轉移所謂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是指一方當事人將其債權債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由該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權利義務的行為。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實際包括了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兩個行為,但又不是這兩個行為的簡單疊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