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后買的房屬于個人財產嗎
配偶死后買的房子是個人財產嗎
配偶死后買的房子不是個人財產。
配偶死了房子歸法定繼承人所有。如果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則有遺囑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由繼承人均等分配。如果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則在其相應享有的分割進行上述的遺產繼承,另一半份額歸配偶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夫妻關系已經解除,包括離婚、宣告無效或者死亡等;
2、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已經確定,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
3、具體分割的標準和方式已經確定,包括按比例分割、協商分割或者司法裁決等;
4、已經準備好相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包括財產權屬證明、財產評估報告、債務證明、離婚協議書或者判決書等;
5、具備法律手續和程序,包括辦理財產權屬轉移手續、繳納相關稅費等。
過戶房產需要的資料如下:
1、房屋產權證:應當提供房屋的產權證原件或復印件;
2、身份證明:應當提供雙方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如身份證、護照等;
3、婚姻狀況證明:如果當事人已婚,應當提供結婚證書或離婚證書等相關婚姻狀況證明;
4、離婚協議書:如果離婚當事人需要過戶房產,應當提供離婚協議書;
5、購房合同:如果房屋是在購房合同的約定下進行過戶,應當提供購房合同原件或復印件;
6、房屋交易稅費證明:應當提供房屋交易稅費證明,如契稅收據、印花稅票據等;
7、不動產權證書查詢記錄:應當提供不動產權證書查詢記錄,以證明該房屋權屬情況。
綜上所述,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具體程序和標準可能因地區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實際操作中,建議尋求專業律師或公證機構的幫助,以確保分割方案的合法性和權益的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妻子去逝后,男方買的房屋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妻子去世后,針對妻子的遺產有沒有進行單獨分割、保留。如果丈夫能證明該房產是自己的份額購買的,那么就是個人財產。如果沒有分割遺產,這個房產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法民字4號《關于在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后所購公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函的復函》: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公有住房應視為個人財產,購買該房時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齡優惠只是屬于一種政策性補貼,而非財產或財產權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遺產沒有分割,應予查明購買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還是配偶一方的個人所得,以此確認所購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如果購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所購房屋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配偶過世后,再購買的房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配偶過世后,再購買的房產,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