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曠工半天怎么處理(公務員曠工半天怎么處理的)
公務員曠工兩天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超過十五天就可以開除。法律規定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5、 曠工 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公務員無故曠工多久可以辭退
法律分析:公務員曠工十五天可以開除。法律規定,公務員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可以開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事業單位人員曠工處理規定
法律分析:
公務員法對公務員曠工作出了規定,連續曠工15天或一年累計曠工30天的,給予辭退處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公務員曠工能不能扣工資
法律主觀:
1、 曠工 不得克扣員工 工資 ,曠工只能按事假扣工資,也就是說曠工當天沒有工資,不能曠一天罰三天等等,類似做法屬于違法行為。 2、曠工行為在很多單位屬于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可能會被開除,但單位不能扣押員工已上過班的工資。 3、有的單位會用其他方式,如按規章制度規定進行 行政處罰 ,而不是直接 克扣工資 。 4、對于曠工扣工資的行為,可以先與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到單位所在地 勞動監察 大隊去投訴 立案 處理。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釋義新》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 法規 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員工無故曠工三天怎么處理
一、員工無故曠工怎么處理?
企業除名
企業除名的理由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缺以下的任何一條屬違法解除:
(1)企業的規章制度是否經過職代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
(2)規章制度公示了嗎?
(3)除名通知工會了嗎?
(4)進行批評教育,這一條企業已經做到了
(5)企業的規章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屬無效條款。
因為《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從這一規定來看,企業對職工的除名處理,必須符合以上兩個條件:
《工會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由此可見,在對曠工職工作除名處理時,應當征求企業工會的意見。
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對職工作出開除處分的過程中應遵循下列程序:
1)弄清事實,取得證據。企業對職工所犯錯誤的事實應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取證,并且對所取得的證據要嚴格審核,以保證確鑿無誤,結論材料應與本人見面,允許其申辯,如確屬于事實不符,應當糾正。
2)經廠長或經理依據職工的錯誤事實提出開除處理的意見。
3)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
4)將開除處分決定報告企業的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備案。
5)將開除處分決定書面通知本人,并記入本人檔案。
二、公務員曠工及其行政處理
第三十一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
(一)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歸的。
(三)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條
曠工連續十五天以內或一年累計三十天以內的,不發年度獎金。
第三十三條
曠工連續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
站在用人單位的角度上說,員工無故曠工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經濟損失和工作上的誤差;對于員工本身來說,及時職業素養的缺失,也是對工作的不負責,相信企業不會容忍類似情況再次出現的。我們在工作中遇見突發狀況的,最基本的程序就是征得上級領導同意后再離開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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