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日期從什么時候開始算(法院受理案件從什么時候開始算)
法院審理期限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法院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不得超過三個月;自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公訴案件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法院立案之日是從什么時候算起
法律分析: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行申請書后,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收到自訴人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的,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改變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內立案。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訴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內立案。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的案件,應當在收到發回重審或者指令再審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立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審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裁定(決定)的次日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行申請書后,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收到自訴人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的,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 改變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內立案。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訴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內立案。 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的案件,應當在收到發回重審或者指令再審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立案。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審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裁定(決定)的次日立案。
刑事案件的受理日期是從法院立案的次日開始算嗎?
受理日期和法院立案日期不是一天,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1.受理的意思是收到了立案申請的意思,是否立案還需要審查,有可能受理后決定不立案。
2.立案就是正式立案作為案件處理的意思。
3.立案一般在受理之后,如果立案比較快的話,也可能受理和立案的日期就是同一天。
注意:檢察院移交法院起訴之日就是法院立案日,法院審理公訴案件,簡易程序是20天,一般程序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但是可以申請延長,如果法院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那么審限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