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審理什么案件(人民檢察院受理什么案件)
檢察院辦理什么案件
法律主觀: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要求起訴的案件,應當進行審查,決定起訴、免予起訴或者不起訴。對于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所作的 不批準逮捕 的決定、不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認為有錯誤時,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復議,并且可以要求上級人民檢察院復核。 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作出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 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官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并且監督審判活動是否合法。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有違法情況時,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或者通知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于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 判決和裁定 ,認為有錯誤時,應當按照上訴程序提出抗訴。 綜上所述,從刑事案件偵查、批捕到審查起訴,檢察院發揮重要作用。在不同的辦案環節,刑訴法對檢察院要求的時效不同。檢察院完成自己的職責,從接手案件到發起公訴,最長也不超過七個月。案件到了法院那邊,法院還會根據案件情況決定采取的審理程序。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職責是什么?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主要任務是依法履行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市城郊人民檢察院Yj主要職責是:
(一)在上級檢察機關領導下履行職責對市人民檢察院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二)依法提請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民弋表大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按照管轄權限,依法對貪污賄賂.厄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讀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I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按照法律規定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
(四)按照法律規定和市人民檢察院[1996]第20號《三亞市人民檢察院關于受理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案件范圍重新界定的一央定》,對本市公安機關偵查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下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里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不起訴:對本市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功和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五)按照管轄范圍,對本市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本市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抗訴,對本市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六)對本市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執行情況和市看守所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負責對監管改造場所工作人員中的貪污賄賂、“侵權”、讀職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以及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It捕、起訴工作,受理被監管改造人員及其親屬的控告、申訴。
(七)依法對本市人民法院的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實行法律監督。
(八)對本市人民法院己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或裁定,提請抗訴。
(九)依法受理公民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向上級檢察機關負責本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紀檢監察工作以及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等項工作,依法建院從嚴治檢。
(十一)規劃、管理本院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和保密、文秘等項工作。
(十二)負責其它應由三亞市城郊人民凌察院承辦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