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賠償金可否并用(定金違約金賠償金可否并用)
定金與違約金可以并用嗎
定金與違約金不能并用。在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但不能夠同時適用。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 【違約金與定金競合時的責任】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定金和違約金可以一起賠償嗎
法律主觀:
合同當事人 可以同時約定 定金和違約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也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但是出現違約行為時,只能選擇使用其中一種 責任承擔方式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 約定違約金 ,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定金與賠償損失可以并用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 定金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在合同未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貨幣或其他代替物,以確保合同的履行。定金責任的承擔不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提,只要當事人存在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代替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定金和損害賠償金可以并用嗎
可以。定金是一種獨立于損害賠償的責任形式,兩者可以同時使用。
定金是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未履行之前,一方提前支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其他代用物,以保證合同的履行。
定金的責任不以實際損害為依據。當事人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負有責任的,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到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損害賠償金是什么意思?
損害賠償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照法律和合同規定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定金罰則和賠償金可以并用嗎
法律主觀:
對于定金來說,定金合同是一種很重要的合同,通過定金的方式可以有效地解決合同的履行的問題,因為合同如果不及時履行的話,會導致產生合同的一個期限比較長,所以往往需要支付給定金。一、定金罰則與賠償損失如何適用1、定金罰則與賠償損失是不同的責任形式,定金罰則兼具擔保和懲罰功能,它的適用不以當事人違約實際造成損失為前提,具有相對獨立性,可以獨立于賠償損失責任予以適用。2、定金罰則與賠償損失之間存在著內在聯系,賠償損失以完全賠償為原則,當兩種責任形式并用時,可能出現定金擔保利益和損失賠償金之和超過守約方實際損失的情形,依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對此予以限定是必要的。3、違約金并非預定的損失賠償金,因為預定的損失賠償金必須是以損失的實際發生為前提,但違約金的適用僅以一定違約行為發生為前提,因此《合同法》規定違約金與定金罰則不能并用并不能推導出賠償損失與定金罰則也不能并用的結論。4、如果當事人選擇違約金條款,當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其損失時,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如果當事人選擇定金條款,當定金不足以彌補損失時,按照前述兩者不可以并用的觀點,當事人的損失將得不到救濟。二、定金罰則適用的條件(一)必須有違約行為。違約行為的存在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前提。違約行為是指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行為,其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不能履行、遲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種形態。(二)必須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實。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基本條件。這里的合同目的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三)違約行為與合同目的落空之間有因果關系。違約行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導致定金罰則的適用,只有二者同時具備且存在因果關系時方可適用,即只有因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定金的,一般就會適用定金罰則。定金制度最重要的法律特征就是借助定金罰則而設置一種具有懲罰性的擔保手段。但同時在合同中又約定違約金的,若是出現了違約情況,此時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只能是擇一而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