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違約金過高過低的衡量標準(我國法律規(guī)定,合同中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



合同中違約金過高過低的衡量標準(我國法律規(guī)定,合同中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
合同中違約金過高過低的衡量標準(我國法律規(guī)定,合同中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
違約金約定沒有法律規(guī)定上限。
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適當減少。一般司法實踐中會充分尊重當事人關于違約金的約定,法院不會主動調整違約金數(shù)額。只有在違約一方當事人主張違約金過高申請法院予以適當減少并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能考慮并適當減少。主張違約金過高的違約方應當對違約金是否過高承擔舉證責任。
違約金是否過高,應根據(jù)合同的性質,合同標的額,違約部分的標的額,損失大小,違約情況,當事人主觀過錯以及當事人的履約和賠償能力等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判斷。
合同規(guī)定違約金的上限不得超過造成的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具體規(guī)定如下:
1、違約金可以自行約定,但是不能超過損失的百分之三十,
2、如果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要求法院適當降低違約金支付比例,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3、如果由于違約金的約定比例過低,導致無法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的時候,守約方也可以要求提高違約金的數(shù)額,或單獨提出要求賠償損失。
具體規(guī)定如下:
1、非抗力因素(重大的自然災害事故) 以外的各種原因,開發(fā)商不能按時交房都要賠付違約金。
2、逾期60日以內:開發(fā)商按日 每天賠付萬分之3的違約金。
3、逾期60日以上:業(yè)主有權解除購房合同,開發(fā)商要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60內退還已付房款,并按已付房款的5%賠付違約金。業(yè)主也可以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開發(fā)商按日 每天賠付萬分之5的違約金。
房屋延期交房一般是指開發(fā)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交付給業(yè)主,這個時候會涉及一些違約的情況,逾期交房的違約金以合同約定的交房日為起算點,以實際交房日為止算點。關于違約金的起算點問題,應認為當事人約定的交房日為違約金的起算點,即從合同約定的交房日之次日開始計算違約金。
這里存在三種情況:
1、如果出賣人尚不具備交房條件而提前交付房屋,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其民事責任也由出賣人承擔;
2、如果在約定的交房日后,仍不具備交房條件的,更應由出賣人逾期交房責任;
3、如果出賣人雖不具備交房條件,而買受人實際接受了標的物,則出賣人已經(jīng)完成了交付商品房的義務。
違約的適用條件如下:
1、合同有效違約金作為一種從合同條款,是依附于主合同的,只有在主合同是有效的情況下,違約金才能發(fā)生效力,盡管不能單獨宣布某個違約金條款無效,但是如果整個合同是無效或者是可撤銷的,那么在整個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后,違約金條款也相應無效。
2、違約金的適用應當以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為前提從原則上講,違約金必須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從商事審判的實踐來看,由于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的條件各不相同,當事人對同一違約后果的認識和要求也不一樣,同樣的違約行為,對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失也只有當事人自己最清楚。
因此,對各種合同關系中的違約金問題都由法律作出規(guī)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充分允許當事人約定違約金實際上是充分尊重合同當事人自由約定合同條款的權利,以及在違約發(fā)生時選擇補救方式的權利,這正是商事活動本身所需要的。
3、違約行為的存在只有在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才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一般來說,各種違約形態(tài),如不履行、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等都可以導致違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僅就某種特定的違約行為約定了違約金,如僅就逾期付款行為約定了違約金,則應當以合同具體約定的特定違約行為發(fā)生作為支付違約金的條件,如果沒有發(fā)生該約定的特定違約行為,則不應當依據(jù)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在判斷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以及調低的幅度時,一般應當以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失為基準。司法實踐中對此掌握的標準一般是,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但對此不應當機械適用,避免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此時,可以綜合考慮辯論終結前出現(xiàn)的以下因素:
1、合同履行情況。在合同履行瑕疵較為輕微,例如違約時間很短,可以適當調整違約金的數(shù)額。如果部分履行對債權人意義甚微,則應審慎酌減違約金。
2、當事人過錯程度。債務人主觀過錯程度較小或者債權人也有過錯時,可以適當調整違約金的數(shù)額。在違約方屬于惡意違約的場合,例如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后,在履約的時候突然價格上漲,賣方違約將貨物賣給別人而不賣給原已簽訂合同的買方,違約金的調整應當體現(xiàn)出對惡意違約的懲罰。在違約但非違約方也有過失的場合,違約金的調整就不應過多體現(xiàn)懲罰色彩。
3、預期利益。預期利益實現(xiàn)的可能性較大時,酌減違約金應當更為審慎,此時,應考慮債權人的一切合法利益,而不僅僅是財產(chǎn)上的利益。
4、當事人的主體身份。如果債務人是商事主體,其對違約風險的預控制能力更強。
5、其他因素。例如,債務人給付約定違約金達到了可能嚴重影響債務的生存的程度;債務人因違約而獲利的,也可以予以考慮。
法律主觀:
一、 違約金
違約金 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
1、法定違約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規(guī)定了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
2、約定違約金是指 合同 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
如果合同中沒有規(guī)定違約金的條款,法律也未規(guī)定違約金比例或者數(shù)額的,但只要由于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shù)額,應當按照對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二、合同法違約金標準
(1)違約金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沒有數(shù)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jù)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2)發(fā)生一方違約后、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 違約責任 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發(fā)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三 、合同違約金的上限是多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違約金沒有規(guī)定的比例,違約金的比例規(guī)定要看具體的內容,當事人協(xié)商接受即可。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shù)額。
違約金的法律規(guī)定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約金約定注意事項:
1、依據(jù)合同總額或其它一定數(shù)額為基準,確定一定的比例作為違約金;
2、如果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要求法院適當降低違約金支付比例;
3、違約金過分低于造成的損失;
4、法院判決增加或減少違約金的法律原則;
5、違約時定金的雙倍返還或不予返還;
6、相對違約金而言,由于定金在簽約時一般都已經(jīng)實際支付,因此,以定金罰則來追究對方違約責任,數(shù)額明確、簡便易行,相對于違約金具有相對的優(yōu)勢和便利;
7、在違約金和定金兩種違約責任并存時,可以依據(jù)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之一來行使權利。
綜上所述,合同的違約金具體金額是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的,或者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當中并沒有做出具體的違約金的規(guī)定,但是明確了如何來計算違約金。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違約金過高的判斷標準及調整方法:
判斷標準:
1、合同約定:首先,需要仔細審查合同中關于違約金的條款。合同應明確規(guī)定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數(shù)額和違約情況。如果違約金超出了合同約定或者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guī),則可能被認為是過高的。
2、實際損失: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時,可以考慮實際損失的程度。違約金應該合理地反映合同方因違約所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如果違約金遠遠超出了實際損失的范圍,可能被認為是過高的。
3、合理比例:另一個參考標準是違約金與合同總金額之間的比例。如果違約金占合同總金額的比例過高,可能被認為是不合理的。
調整方法:
1、重新協(xié)商:與對方重新協(xié)商違約金的數(shù)額,盡量達成雙方都可以接受的結果。重新協(xié)商可能需要雙方之間的妥協(xié)和討論。
2、提起訴訟:如果無法通過協(xié)商解決,可以考慮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爭議解決。請咨詢專業(yè)律師,了解相關法律程序和可行性。
3、調解或仲裁:根據(jù)合同中可能包含的調解或仲裁條款,可以選擇通過第三方調解或仲裁來解決爭議。這可以提供一種獨立公正的方式來評估違約金是否過高,并尋求公平解決方案。
面臨違約金過高的情況需要注意的是
1、仔細審查合同:認真閱讀合同條款,特別是關于違約金的規(guī)定。確保你正確理解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數(shù)額以及觸發(fā)條件。了解合同中對違約金的約定是非常重要的。
2、法律咨詢:尋求專業(yè)法律咨詢是非常重要的。有資深律師為你評估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提供相關的法律建議,幫助你了解自己的權益與義務。
3、協(xié)商與溝通:如果你認為違約金過高,可以與合同對方進行協(xié)商和溝通。表達你的關切,并尋求達成一種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
衡量違約金的標準:違約金的認定需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礎,此為最重要最基礎的標準,亦是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最為關鍵的事實查明。其次,應考慮合同的履行程度,接近履行完畢和尚未履行的合同造成的違約結果截然不同。再次,需要結合合同履行各方的過錯程度分析來進行綜合衡量。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2024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法律分析:認定合同違約金過高的標準如下: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的30%的,一般認為屬于過分高于損失,可以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因為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jù)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中違約金過高的認定標準是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如果當事人主張違約金超過這個比例,對方可以去仲裁要求降低,如起訴到法院。認定違約金是否過高,法院會結合實際損失、違約方過錯程度及相關因素。
法律分析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實際損失;現(xiàn)實履行及現(xiàn)實利益;違約方的過錯程度;可期待利益;公平公正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通常情況下,各級法院認定違約金綜合上述各種因素,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是不合理的,如果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就構成民法意義上的違約金損失要求過高。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