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執照吊銷債務(有限責任公司執照吊銷債務誰負責呢)
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對債務的認可
法律主觀:
吊銷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 ,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國家工商行政法律 法規 的規定,對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 行政處罰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被 注銷登記 前,該企業法人仍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 訴訟 活動。如果該企業法人組成人員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參加訴訟, 債權人 以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開辦單位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也應當準許。該開辦單位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資不足或者轉移資產逃避 債務 情形的,僅應作為 企業清算 人參加訴訟,承擔 清算 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有限公司被吊銷能否追加股東償還債務
法律主觀:
公司股東被追加執行償還債務的條件: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 2、作為清算義務人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 3、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有限責任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的債務清償問題
吊銷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在清算結算前不得再營業。本文帶來有限責任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的債務清償問題的內容,請閱讀下文了解。
有限責任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沒有清算,債權人到法院起訴就列誰為被告?
答:(1)根據《公司法》第192條的規定:“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由此,有限責任公司如果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根據法律的規定,應該由其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有關機關、人員進行清算。
(2)《公司法》第193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五)清理債權、債務;(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因此,對于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在有關主管機關沒有組織清算組的情況下,你當然可以向主管機關要求其組織清算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時候的被告依然是有限責任公司,雖然在法律上它已失去營業行為能力,但沒有失去有關的訴訟能力,只不過應該由清算組代替行使而已。法院可能中止你的訴訟,等待清算組作為被告應訴。在成立清算組后,你的債權將作為公司債務的一個組成部分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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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承擔民事責任:
1、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結束被工商部門注銷前,實體上仍應以自己的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自行籌集注冊資金,掛靠于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未實際投入自有資金)的。
只要其自有資金與注冊資金相符,籌集的注冊資金符合法律規定,并具備企業法人設立的其他條件的,應認定其具備法人資格,以其財產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2、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參加訴訟的,如其不存在投資不足或非法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等情形,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則作為企業清算人參加訴訟,應當承擔清算責任;如其存在投資不足或非法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等違法情形。
開辦企業上級主管單位應當對投資不足或企業設立后抽逃資金的行為承擔責任。責任方式有注冊資金的全部清償責任,有自有資金與注冊資金差額范圍內的賠償責任,也有對善意債權人損失的連帶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不同類型的吊銷營業執照,可有不同的吊銷理由。依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所列舉的吊銷理由為主線,結合《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我國吊銷營業執照的理由可歸納為以下主要方面:
1、虛假注冊。即以各類虛假文件(含虛假注冊資本證明等)騙取注冊的情形。這幾乎是所有的吊銷營業執照類型所共同采用的理由。
無論是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以及其它各類企業,凡以虛假注冊或者欺騙手段騙取營業執照,并情節嚴重時,皆有可能被吊銷營業執照。
2、無故不開業或者停業。《公司法》第225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2條皆規定: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除《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未將此納入外,《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皆將此明文規定為吊銷營業執照的事由。
3、不申請注銷。即已經破產或者解散清算結束后卻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對此名存實亡的企業,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除《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未就此規定外,其它企業登記規定皆允許以此作為吊銷營業執照之由。
4、逃避年檢。企業年檢制度,意在年度審視企業經營狀況并就此備案公示,這是國家管理企業并維持企業經營秩序的必要手段,多數國家的企業法律皆有類似的制度。企業若是以虛假手段通過年檢或者干脆不參加年檢,將有可能受到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除《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外,其它企業登記規定皆以此作為吊銷營業執照之由。實踐掌握的標準是,當一企業連續兩年未參加年檢時,即可以被吊銷其營業執照。
5、濫用執照。執照頒發的對象是特定的,執照上面的內容亦是經過特定審視而特別加以記載的,且執照本身原則上不得作為謀利的手段,任何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行為。
皆實質破壞執照頒發的秩序,皆有可能引發營業執照之吊銷。這一點,幾乎所有的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皆作了規定。
6、非法經營。具體又可分為兩類情形:一為超越經營范圍的越權經營,這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均有規定;二為違反各類法律法規的經營,以此作為吊銷營業執照的理由,在多部法律法規中皆有各不相同的規定,因為具體非法經營的情形顯然是各不相同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