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婚后辦房產證(婚前買房婚后辦房產證可以加名字嗎)
結婚前簽的購房合同結婚后辦房產證
法律分析:房產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房產證的取得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是產權的取得是基于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簽訂,是婚前財產的轉化,該套房產仍屬于夫妻婚前財產,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在婚后購買的有形財產的歸屬問題,由于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即所謂萬變不離其蹤,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結婚前買房婚后拿到房產證
法律分析:雖然房屋的產權證書辦理發生在婚后,但產權證書辦理只是婚前買房行為的延續。如果婚前個人已經支付全款,即使婚后取得房產證,該房屋仍為購房者婚前個人財產;如果婚前個人支付首付,婚后雙方一起還貸,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會判決房屋產權歸登記方所有,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獲得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結婚之前買房結婚后辦房產證
法律分析: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出已資購買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產權的實質要件,結婚后,才辦理了房屋的的產權證,只是對該房產賦予了外在的證明,并不是婚后辦理的產權證就是共同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