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死亡家屬供養(企業職工死亡家屬供養福建)
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是為明確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授權制定。經2003年9月18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3年9月23日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第一條為明確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授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三條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第四條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第五條領取撫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準享受撫恤金。
第六條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第七條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企業職工病故后家屬有何照顧
法律分析:企業職工病故后,家屬將得到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的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三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為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三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為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應按本條甲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退職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應按本條乙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丁、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死者年齡在十周歲以上者,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二分之一;一周歲至十周歲者,為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三分之一;不滿一周歲者不給。
職工因病死亡應如何對其直系親屬發放撫恤金
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對其原所供養的直系親屬有何待遇
答:所在企業供養其直系親屬,發給生活救濟費。
1.供養直系親屬系指主要生活來源依靠職工生前收入供給的下列對象:(1)父母(撫養人)、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2)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中學(含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學習的或喪失勞動能力的。
2.供養標準:供養對象為農業戶口的,生活救濟費每人每月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供養對象為非農戶口的,每人每月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供養3人以上的,按3人標準計發,但計發總額不超過職工死亡前的月工資總額;供養對象為孤寡一人的,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比例5%。
3.供養期限: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職工以及保有原固定工身份的職工死亡,企業應供養其符合條件的直系親屬至供養條件失去或者本人死亡止;與企業簽訂有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職工死亡,企業應供養其符合條件的直系親屬至勞動合同期滿止。
4.供養方式:生活救濟費由企業按月發放;供養直系親屬不在企業所在地的,經本人申請,其生活救濟費可按以下辦法一次性支付:一次性生活救濟費=領取時的月生活救濟費標準×符合規定的供養月數。對無法確定具體供養月數的,其供養月數最多可按120個月計算。
(注意:該規定各地標準不一樣)
員工在家死亡企業怎么賠償
法律分析:1、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非因工死亡職工的賠償標準:1.喪葬補助費,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2.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分別給相當于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9個月、12個月的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二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公司一員工因工死亡,買了工傷保險,請問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如何發放?
職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報銷工傷醫療費,治療工傷、職業病所發生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目錄或標準的全部費用。(社保支付)
2、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社保基金支付)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社保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1年1月21日國家統計局公布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19109元”即為19109*20=382180元。)
4、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唐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社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5、供養親屬撫恤金年限條件:
(1)在司法實踐中借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方法,對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年限加以確定。該解釋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的最高年限為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③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④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⑤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⑥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⑦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四、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標準,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和城市居民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每2年調整一次。
五、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職工非因工死亡撫恤金,那些供養親屬可以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依法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規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上述親屬中,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就業或參軍的;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死亡的。
領取撫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準享受撫恤金。
擴展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規定: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參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該規定同時規定了上述人員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傷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