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明上戶口期限(出生證明到上戶口期限)
出生證明管多久上戶口
法律主觀:
關于出生證明上戶口,新生孩子上戶口要在小孩出生一個月內,到父母任何一方的當地派出所的戶證部辦理: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2.父母 結婚證 、 身份證 、戶口簿(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3.擬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1份); 4.政策內生育一孩的,提供母親的計劃生育服務證;政策內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審批表(復印件1份,驗原件); 5.超過一個月申報,提交嬰兒未隨戶口在外市縣父或母一方入戶的證明(原件1份)。
法律客觀:
《出生醫學證明》
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出生證入戶口有效期是多久
法律主觀:
出生證明上戶口期限為出生后的1個月內,與《出生醫學證明》的辦理時間是沒有關系的(應該以戶口申報時間為準)。新生兒申報戶口需要提供的資料及手續,可以參照如下: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母雙方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法律客觀:
《出生醫學證明》
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辦完出生證明多久可以上戶口
一、辦完出生證明多久可以上戶口
1、辦完出生證明一個月可以上戶口。新生兒申報戶口的時限是在出生后的1個月內申報,與《出生醫學證明》的辦理時間是沒有關系的。出生嬰兒出生一個月內或不超過12個月呈報出生登記且手續真實齊全的,由派出所當場辦理;超過12個月以上的,由其父母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二、辦理新生兒出生證明的注意事項
1、首先要提前取好新生兒姓名。新生兒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用字必須依據《通用規范漢字表》。出生醫學證明一旦打印,新生兒姓名不能更改;
2、出生醫學證明應當在嬰兒出生1月內辦理完畢,因特殊情況最遲不得超過6個月。延遲辦理,將給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帶來一些不便,甚至需要提交親子鑒定證明才能順利辦好出生醫學證明;
3、出生醫學證明分正頁、副頁,正頁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妥善保管,副頁則交戶籍登記機關作為出生人口登記的憑證。在辦理戶口登記之前,正頁和副頁不得私自拆切,否則將成為無效證明;
4、出生證明嚴禁涂改,出現涂改、損毀問題、或者丟失,需到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
辦理出生證明后多久上戶口
1個月內。超過一個月的就不叫做新生兒入戶口了。嬰兒在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監護人帶齊入戶所需要的資料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即可。
新生兒上戶口必須攜帶的證件如下:
1、父母結婚證(需復印包括簽發機關蓋章頁、內容頁);
2、父母雙方身份證(需復印包括地址頁和內容頁);
3、父母雙方戶口本(需復印,如果集體戶口一定要拿出戶主頁,如果戶籍證明,則一定要注明不能拿到戶口本的原因);
4、嬰兒《出生醫學證明》(需復印);
5、在外地出生的嬰兒,還應有嬰兒生母單位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
6、擬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要先到戶口地居委會)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7、政策內生育一孩,母親戶口在省內的,需提供母親的本省《計劃生育服務證》;母親戶口在省外的,提供生育證,無生育證的提供母親戶籍地村(居)委、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8、超過一個月申報,且嬰兒出生時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戶口還在外地市的,需提供當地派出所出具(蓋戶口專用章)的未隨父或母入戶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出生證明多久上戶口在有效期內
有出生證明最遲1個月上戶口。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需要提供父親、母親的身份證,去分娩醫院辦理,還需要提前想好出生的姓名,姓名一旦確定,醫療機構無權再更改,如果需要更改,必須去戶籍部門辦理。對于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出生證明上戶口期限一般是在該子女出生后的三十日內,與《出生醫學證明》的辦理時間是沒有關系的。
孩子上戶口需要的材料有:
1、嬰兒母親的戶口卡;
2、嬰兒出生醫院開具的出生證明;
3、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
4、在外地出生的嬰兒,還應有嬰兒生母單位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
5、提供嬰兒父親的籍貫。
孩子上戶口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派出所選擇:新生兒上戶口可以到寶爸的派出所戶口所在地,也可以到寶媽的戶口所在地,現在可以進行選擇,不過夫妻倆要商量好;
2、戶口類別選擇:新生兒上戶口,如果夫妻兩人一人是非農業戶口,一個是農業戶口,孩子的戶口可以是非農業,也可以是農業,戶口類別可以進行選擇;
3、雙方戶口本:給孩子上戶口,需要帶夫妻雙方的戶口本及戶口本復印件,也是為了查看是否有夫妻兩人是否有戶口,戶口的類別是非農還是農業等信息;
4、注意時間:給新生兒上戶口還要注意一下上戶口的時間,一般是最好在孩子出生一個月內辦理上戶口的事情,各個地方要求不一樣,有的是一個月,有的是半年,超過了上戶口的期限會有相應的說法,可以咨詢當地派出所;
5、村居委會證明:有的地方給孩子上戶口,還需要村居委會的證明信,證明兩人是合法的夫妻關系,是本村的村民,證明孩子的一些情況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出生證明多久上戶口在有效期內
出生證明在一個月內上戶口屬于有效期內。
根據查詢律臨網得知,憑出生證明上戶口的期限是出生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攜帶出生證明等材料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