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新婚姻法離婚條件(2024新婚姻法離婚新規定)
2024年婚姻法有新規定嗎
法律主觀:
婚姻法已失效,《民法典》中關于離婚的新規定為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需要等待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才可以領取離婚證以及一方去法院起訴離婚的,法院審理之后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調解無效之后會判決準予離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新婚姻法的是如何規定離婚條件
法律分析:
目前新婚姻法沒有規定分居多長時間可以自動離婚,都需要去法院申請訴訟離婚,或者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然后去民政局領取離婚證。婚姻法規定:如果因感情不合分居兩年以上,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但分居不是離婚的必要條件。離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實破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新婚姻法中離婚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三章離婚登記的規定,離婚須符合以下條件:
1、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離婚是有夫妻關系的當事人夫妻關系的解除,因此,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合法夫妻關系。不具備合法夫妻身份關系的當事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不適用協議離婚的有關規定。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辦理離婚時應先驗明雙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沒有《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的,表明他們沒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則不能確認其夫妻身份,就不能辦理離婚手續。
2、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離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時,才能進行登記離婚。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對于夫妻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必須依訴訟程序解決,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
3、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有離婚的合意
雙方當事人離婚合意,是協議離婚的最重要的條件。如果有一方不愿意離婚,就不能依此程序辦理。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必須是發自夫妻雙方內心、真心實意的愿與對方解除婚姻關系。
而不是雙方一時氣憤或感情沖動的離婚;不是一方欺詐、哄騙另一方同意的離婚;也不是家長或第三者脅迫一方或雙方同意的離婚;更不是當事人雙方為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而惡意串通的假離婚。
4、離婚時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適當的處理
財產問題主要是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務的清償以及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尤其是離婚后住房問題等內容。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應體現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并適當照顧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妥善加以解決。
5、離婚必須合法
首先,雙方當事人離婚動機和目的應該合法,不能用離婚來規避法律,達到其他個人目的。其次,離婚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政策,即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協議要合法,不能因父母離婚而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
關于財產問題的協議也要合法,不能以此侵犯或剝奪當事人任何一方的財產權利,也不能以此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財產利益。
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夫妻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登記機關才能準予登記,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婚姻法
新的婚姻法離婚規定2024
我國2024年新頒布了民法典,其中對于夫妻離婚新增了離婚冷靜期這一規定。夫妻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后的三十天內,如果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該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在上述期限屆滿后的三十天內,雙方需要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否則也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生效后,《婚姻法》同時廢止失效。
現行《民法典》中離婚的法定條件主要有五項: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一方被宣告失蹤
《民法典》在前述五項離婚法定條件的基礎上,增加了一項離婚法定條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