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確認是工傷(怎么確認是工傷事故)
工傷怎么認定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社會保障部門,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障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如事故是屬交通事故或受他人暴力傷害的,須在事故發生后向交警部門或公安部門申報。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當地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由用人單位負擔。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認定怎么認定
工傷的認定標準如下: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認定工傷后享受的待遇如下:
1、依法享受停工留薪待遇;
2、傷病現階段及后續診療費用不需個人承擔;
3、享受停工留薪待遇,也就是治病期間,單位正常發放工資;
4、傷者之后如果發生舊傷復發的,可以繼續享受工傷待遇的。
綜上所述,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什么才是工怎樣才算工傷
在工作中或者因工作原因發生傷害后,分三步走:
第一步: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申請的,工傷職工個人或者近親屬依法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是工傷理賠(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先決條件。工傷認定范圍及條件,在《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15條、16條進行規定。
第二步: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后,申請工傷鑒定。工傷鑒定結果是工傷理賠的基礎條件。
第三步:依法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理賠),這就需學習運用《工傷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法》的相應規定了(需要學習法律法規),根據工傷鑒定結果和法律規定的范圍、項目、計算方式及程序請求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是法定待遇,只要認定為工傷,其權益就能得到保障。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或者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工傷是如何確認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