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預售合同和正式合同有什么區別
房屋預售合同與正式合同的區別
法律分析:一、定義不同二、房屋主體形態不同三、履行合同周期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購房預售合同和正式合同區別
法律分析:預售合同在商品房預售時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買受方付清全部房價款后,可直接辦理過戶手續。商品房出售合同適用于商品房現居(竣工驗收合格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商品房)銷售。預售合同是與正式合同相對而言的,嚴格意義上二者都是正規合同,都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不過預售合同大部分情況都是出現在期房的銷售中,而正式合同往往存在于商品房現房的產權變更流程中。正式合同可以直接搭配其他相關材料,在繳納對應的稅款與費用后,就可以辦理房屋產權證明了。
法律依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預售合同和購房合同有什么區別
預售合同和購房合同的區別在于兩者的定義和風險。
預售合同和購房合同的定義是不一樣的。其中,預售合同是購房者在房子還沒有建造好、房子還未交付使用之前所簽訂的合同;而購房合同則是購房者在房子已經建好、且可以隨時拎包入住的時候通過樓盤銷售與商家簽訂的合同,它們之間的定義有著很大的差別。
除了定義,購房者在簽訂預售合同和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所需要承擔的風險也是不一樣的。其中,預售合同的風險要高于購房合同。因為預售合同的房子仍處于建設中,它具有不可預見性,如果簽訂的房子在建造的過程中出現了開發商資金不足、爛尾的情況,那么購房者需要自行承擔購房錢收不回來、沒有房子可以居住的風險,而這些風險都不存在于購房合同中。
簽購房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首先,購房者在簽購房合同的時候一定要仔細閱讀里面的條條款款,其合同一定要明確標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公攤建筑面積的大小、房產證的辦理期限、約定房屋質量、關于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等事項,這些款項都能在很大程度上確保我們后續入住的基本權益。
其次,購房者在簽購房合同的時候還要詳細了解所購房屋的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范圍和收費標準。如果有發現不合理收費的地方,購房者應在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當面提出質疑并據理力爭,以此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預售合同和正式合同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預售合同在商品房預售時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買受方付清全部房價款后,可直接辦理過戶手續。正式合同存在于商品房現房的產權變更流程中。正式合同可以直接搭配其他相關材料,在繳納對應的稅款與費用后,就可以辦理房屋產權證明了。
法律依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十條 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應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應當有書面委托書。
預售合同和購房合同有什么區別
購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預售合同(期房)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現房)兩種。預售合同和購房合同在定義和和風險上是有很大差別的,預售合同是指房屋在預售過程中還沒建好,交付使用前所簽訂的合同,并且還承擔著房屋可能到不了手的巨大風險,而購房合同是指房屋已經建好了,取得了房地產權證,是一種商品房,是房子已經到手的。
預售合同和購房合同在定義、所承擔的風險、標的物、條件和適用范圍都有很大的區別;具體內容如下:
1、預售合同是房屋預售過程中,房屋還沒有建好,交付使用之前所而簽訂的合同;購房合同是通過樓盤銷售而簽訂的,房屋已經建好,并且取得了房地產權證,是一種商品房。
2、預售合同:標的物為還在建設中的房屋,具有不可預見性;購房合同:標的物在法律上呈現出復雜的形態;標的物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還包括建筑物和小區的公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3、預售合同的有效條件包括: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和形式合法。在這些有效條件中,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和內容合法并沒有特殊之處,可以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加以認定。但在主體合格和形式合法兩個要件上,商品房預售合同有其特殊性。商品房交付使用合同需明確商品房的交付時間與程序。通常由出賣人于合同約定日期前通知買受人前往商品房所在地接受交付,買受人則于交付使用通知送達后按約定或通知指定的日期接受交付。
合同應對商品房應當具備的使用交付條件約定,主要為商品房應具備必要的驗收文件,如建筑工程質量驗收、消防驗收、綜合驗收登記備案表等。買受人依照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對商品房進行驗收。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預售合同和購房合同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1、定義不同:預售合同是房屋在預售過程中,房子還沒有建造好而簽訂的合同。購房合同是指房子已經建造好了,通過樓盤銷售而簽訂的合同。2、風險不同:簽訂預售合同,這種房子還在建設當中,具有不可預見性,有一定的風險性。商品房是已經建造好的房子,相對來說會更為保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預售合同和購房合同有什么區別
在購買期房的時候,需要與開發商目簽訂《商品房銷(預)售合同》,那么預售合同和購房合同有什么區別?
1、定義不同
預售合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預售方和預購方雙方約定,預售方在約定時間內將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權轉移于預購方,預購方向預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書面協議。
購房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標的物不同
預售合同標的物是還在建設中的房屋,具有不可預見性。
而購房合同標的物在法律上呈現出復雜的形態,標的物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還包括建筑物和小區的公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預售合同和購房合同有什么區別?
購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預售契約和商品房買賣契約兩種。二者區別在于:預售合同在商品房預售時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買受方付清全部房價款后,可直接辦理過戶手續。商品房出售合同適用于商品房現居銷售。因此,如果是現在簽的預售合同,交房時不再簽出售合同,可以直接辦理過戶手續。
預售合同在商品房預售時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買受方付清全部房價款后,可直接辦理過戶手續。
商品房出售合同適用于商品房現居銷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房屋預售合同和正式合同的區別
房屋預售合同和正式合同的區別
1、在商品房預售合同里,預購方于一般情況下都是分期支付房屋的價款,這種作法類似于分期付款買賣,但其并不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2、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必須交付給買房人,這樣才可以實現買受方的經濟目的,所以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已經存在的物,但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作為標的物的商品房還不存在或還沒有建好的房屋。
3、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買房人在接受標的物后,還有二期以上的價款需要支付;但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購方既可以在取得房屋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部價款,也可以在取得房屋前分期支付價款,前者是在取得標的物之前的分期付款,而后者是在取得標的物后的分期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