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十四種情形(確認夫妻感情破裂的十四項規定)
十四種夫妻感情破裂情況
法律主觀:
感情破裂一般是人民法院判決是否準許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所以你有必要確定你們之間的感情到底是否已經破裂。這里我向你介紹法律判定感情破裂的常見十四種情況:1、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性問題,一直是人們比較敏感和較多回避的一個話題。即使在現代這個對各種觀念日益開放的社會,因為婚內性問題而提出離婚的還是比較少。但這并不是說婚內性問題產生的少,而是大多數人不愿直面這一現實,而假借了其他借口來實行離婚。但是不可否認的是,作為愛情基礎之一的性行為對于婚姻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你們之間沒有正常的和諧的性生活,那么你們的婚姻多半是不牢固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結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這種情況也比較多。對于婚前缺乏了解而草草結婚的,可以分為物質的和非物質的。有些人為了物質方面的原因,或覺得對方的收入高、權勢大,摻入了某些交易的因素而結婚。以為婚后可以培養感情,但卻發現這只不過是自己一廂情愿的美好想法罷了。而另一些人則是屬于情感沖動類,一見到對方就認定那是自己一生追求的人,把對方看成是完美無缺,毫無瑕疵的,根本不可能對他有深層次的了解。這種情況導致的后果是在婚后一段時間以后,當熱情慢慢退去,當柴米油鹽代替了甜言蜜語,你會發現原來被你視為優點的那些東西一下子變成了令人難以忍受的缺點。以前是迫不及待地想和他在一起,現在則希望馬上就和他分離,最終走上了離婚之路。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史的。有些精神病是間歇性的,一般情況下跟正常人一樣,只在特定條件下才會發作表現出來。所以如果他對你隱瞞了精神病史,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對你實施了暴力傷害。那么,你完全可以提出離婚,因為夫妻間最基本的坦白和信賴,已經被破壞了。你又如何保證感情還能和好如初呢,所以這也是判定感情破裂的一種依據。4、一方欺騙對方,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比如對方在經濟方面故意夸大事實,說有多少的存款,多少的房產,或者采用誘騙的手段和你發生性關系。等到木已成舟、生米煮成熟飯時,騙取結婚證。這個其實和前面有一點是共同的:欺騙。你可以忍受他的貧窮,也可以忍受他的懦弱,但是你無法忍受他對你的欺騙。因為欺騙,你不知道和你共同生活的他到底是怎樣的一個人。究竟還有多少是你所不知道的,究竟什么才是真的,你終日生活在無端的猜疑和莫名的憤怒之中。這明顯不是你想要的生活,于是你只能選擇離婚。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卻沒有同居生活,也沒有和好的可能的。這種情況其實很少見,大部分都是在婚后經過一段共同生活的時間后才發現對方的不足,然后才產生情感裂痕的。所以,在一般情況下,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的,只能說明你們之間已經徹底破裂,沒有挽回的余地了。6、包辦買賣婚姻的。這種情況在城市已經基本被杜絕了,而且連“包辦”和“買賣”這種概念和說法,在現代都市年輕人頭腦中都根本就不會有了。不過,在一些農村和偏遠山區,還是有著類似的情況,引發了較嚴重的婚姻問題。7、分居已滿三年,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的。確定感情破裂,確實是一件很難的事,根本無法量化計算。但是,法律本著反對輕率離婚的精神,又不得不設置一定的條件來反映感情破裂的程度。盡管有時候,這些條件不一定十分科學。這個情況不是法院自己杜撰出來的,而是根據眾多的案件綜合得出的結論。當然,如果你想在分居三年的這個時間段里提前離婚,最好的辦法是協議。8、夫妻一方有通奸、非法同居行為的。這個顯然是婚姻法所不允許的,但是它和重婚不同。重婚是違法行為,而它則不是。但是,它仍可以成為判定感情破裂的一個依據。9、重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都屬于重婚罪。這在刑法上有相關的規定,你可以明確查到。10、夫妻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酗酒和吸毒的。一個人沉溺于賭博,怎么可能還會承擔起家庭的責任;而酗酒,往往是家庭暴力的催化劑。至于吸毒,不僅會給家庭其他成員的生活和心靈帶來不利的影響,而且還會傳播疾病,更是一種犯罪行為。11、一方被判長期徒刑,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雖說一個人被判了刑,會導致婚姻的解體,但是判刑和離婚之間并不是簡單的劃上等號。只有當對方因被判長期徒刑,而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才會導致婚姻的解體。12、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如果你的丈夫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為意味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的,你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在必要的情況下,法院會做出缺席判決,準予離婚。當然了,如果在法院判決之后,他又重新出現的話,法律也有相關規定:如果你還沒有再婚,那么可以恢復婚姻關系;如果你已經再婚,那么以新的婚姻關系為有效。13、受到對方虐待和遺棄的。虐待,除了傳統的身體暴力之外,還包括言語侮辱、諷刺、冷淡等冷暴力。這我們在第二章中,就已經提到過了。身體暴力,一般比較明顯,容易取證。而冷暴力則因為其特殊性,比較難以查證。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尤其是些高知家庭,這種暴力形式卻是極為常見的,也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另外,家庭虐待中還有一種性虐待的情況。它主要表現為采用你所不喜歡的做愛方式和你做愛,或者在你不愿意的情況下強迫你。前者,比如他經常喜歡看一些成人影片,并且喜歡模仿影片中的鏡頭來和你做愛,而你對于這些鏡頭的感覺則是想要嘔吐;后者,比如他經常在酒醉后或者興致一起就要做愛,也不管你愿不愿意。而且動輒就以“盡義務”的話語來要求你,而你一下子也找不到合適的借口來推脫。做愛根本不能給你帶來快感,反而是一種折磨。其實,對于這一點,你完全有理由拒絕。過去人們一直認為婚內性生活是夫妻之間的事,法律不應該有過多的干涉。現在,情況已經有所不同了。對于性虐待情節輕微的,可以向婦聯或者公安機關求助;嚴重的,可以按強奸罪起訴他。這并不是危言聳聽,而是有法可依的。14、其他導致感情破裂的情況。其實,導致婚姻情感破裂的原因千差萬別,又何止前面所說的十三種類型呢。并且,也不是所有的感情破裂都一定是因為暴力、傷害和死亡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標準
婚姻是為當時社會制度所認可的,男女兩性互為配偶的結合。強調兩性、配偶身份。追溯到原始時代,就有了所謂的婚姻,這是一種群居高等生命的本能屬性,自然法則會用異性相吸的力量,使哺乳類生命繁衍生息。人類的婚姻存在形式以及結合方式,受人類社會環境的影響。不同時代和地區的社會環境,造就了多樣的婚姻模式,以及結合方式。科學的意義上看,如果沒有婚姻,很多血統就會出現混亂,不利于人們的優良繁衍。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標準
可認定為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具體情形
婚姻法(修正案)在離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模式。其中,列舉規定是概括規定的說明,概括規定是對列舉性規定的補充。增強了我國離婚法律規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是對我國離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進步。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所列舉了五種具體的情形是: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中,受傷害方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往往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一方要求離婚的,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一方極其危險。在判決離婚前,要做好堅決不離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測。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界定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住。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一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為予以道德上的譴責。對第三者可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者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
對確實已經死亡的婚姻,在做好無過錯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礎上判決離婚。從長遠來看,這對解放當事人自身,促進社會安定團結,預防矛盾的升級、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對這一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系極為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準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系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志著夫妻關系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夫妻一方失蹤,客觀上已經不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系對另一方已無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系,對及時有效保護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有其他利害關系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穩定家庭秩序與社會秩序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其他導致婚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1、配偶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情況。這種惡習導致夫妻生活不協調,影響了夫妻間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經過多次調解教育,屢教不改的,一般法院會予以離婚。
2、雙方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情形。這種情況經過調查分析,確認沒有感情,且雙方都承認難以共同生活的,法院一般予以離婚。
3、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情形。
感情破裂的10個標準
法院認定感情破裂的適格標準:(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7)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9)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10)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哪些情形屬于感情破裂
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準予或不準予 離婚 的法定條件,同時也是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成為法院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唯一的、根本的法定標準。那么哪些情形 屬于感情破裂 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情形屬于感情破裂 我國現行的《 婚姻法 》第32條列舉了下列五種具體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的。 重婚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 結婚 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兩種行為都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則、破壞婚姻秩序地嚴重過錯行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經調解無效,應當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2)實施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一方以其配偶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提出離婚,經查證屬實,調解無效的,應當予以支持。如配偶一方長期地對子女或者老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子女、老人等,并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另一方可以向 法院起訴離婚 ,法院經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賭博、吸毒行為,而必須是達到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地步。本款為例示性規范,除了明確列舉的賭博、吸毒惡習之外,還應包括其他會嚴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惡習,諸如酗酒、 嫖娼 、賣淫、淫亂等。一方當事人以其配偶有該法定過錯而提出離婚請求,只要調解無效,就應依法予以支持。 (4)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滿二年的。 以夫妻分居達一定期間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世界大多數國家離婚立法的共同之處。我國《婚姻法》此款規定有兩個要件: ①雙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觀原因的分居,如因為工作原因或者出國留學導致兩人分居; ②分居的時間已滿二年,且該二年分居時間應該是不間斷的、持續的,如有間斷,應當從最后一次同居之日起重新計算兩面二年的時間。 符合這二個要件,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 的。 《婚姻法》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主要是考慮到失蹤一方下落不明,無法履行夫妻義務及家庭義務,說明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此外,《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5項作了概括性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將未能列舉的具體情形包含在其中。 二、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意見》規定,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 禁止結婚 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 結婚登記 時弄虛作假,騙取《 結婚證 》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 非法同居 ,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 起訴離婚 ,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6、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①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
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③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④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⑤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⑥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⑦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⑧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⑨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⑩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⑾一方依法被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⑿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⒀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⒁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