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應當如何處罰(開設賭場罪如何開脫)
開設賭場罪要判幾年
開設賭場罪判刑如下:
1、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主體要件:主體是一般主體;
2、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
3、客體要件: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賭博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以營利為目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以及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綜上所述,開設賭場罪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具體的量刑幅度要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涉案的賭資、抽頭薪金額、參賭人數等情節進行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開設賭場罪是怎么處罰
法律分析: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一般判刑多久
犯開設賭場罪的,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如果情節嚴重的,應當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一、開設賭場罪一般判刑多久
犯開設賭場罪的,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如果情節嚴重的,應當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開設賭場行為關于罪與非罪的界限,應當綜合考慮行為客觀方面諸要素,包括抽頭漁利數額、賭資數額、參賭人數、違法所得數額和社會影響等,以判斷其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 關于網上開設賭場共同犯罪的認定和處罰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于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一)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三)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軟件開發、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異常的;
(三)在執法人員調查時,通過銷毀、修改數據、賬本等方式故意規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四)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的。
如果有開設賭場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對已到案者定罪處罰。
網絡 賭博案件是近年來多發的一種新類型開設賭場案件,一直是司法實務中高發的罪名。該罪與辦理利用賭博機、籌碼等傳統方式開設賭場的案件相比,利用信息網絡平臺開設賭場案件在金額的認定、法律的適用等方面均有較大不同。
開設賭場罰金標準一般罰多少
法律主觀:
開設賭場,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罰金5-2萬元,應以裁判確定數額為準。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做法。開設賭場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以做法人為中心,在做法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于賭博的場所。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在計量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
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如下: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三E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開設賭場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開設賭場罪;
2、開設賭場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
3、開設賭場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開設賭場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開設賭場罪最輕判多久:
1、開設賭場罪最輕判管制,一般為3個月-2年;
2、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犯開設賭場罪的,一般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3、犯罪情節嚴重的,處5-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由此可知犯本罪罪輕的量刑為管制,一般為3個月-2年,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開設賭場罪怎么認定主犯與從犯:
1、主犯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2、犯罪集團建立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劃的制定者、犯罪計劃的實施者或策劃于幕后、或指揮于現場者;
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4、開設賭場罪,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別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這種行為就叫做開設賭場罪。其客觀的認定條件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才算。
綜上所述,非法經營賭場行為在我國是違法犯罪行為,其量刑標準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進行不同的判決。同時,開設賭場行為也會導致民事賠償責任,對于開設賭場的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開設賭場罪從犯最輕判多久
開設賭場罪最輕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的從犯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可以適用緩刑:
1、如果從犯不是累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害,宣告緩刑對所居住地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我國刑法還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區別:
1、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系在小范圍內組織他人參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后,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4、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
綜上所述,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在我國,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都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一旦罪名成立就會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并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