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有哪些權利(物業公司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物業公司享有什么權利
法律分析: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業主委員會提出收取相應的物業管理費;物業可以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并且有投票權;物業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業主委員會成員;對于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管理規約的行為,業主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人民法院是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二條已經說明了物業的權利和義務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物業服務公司的管理權及其范圍
物業服務公司的管理權及其范圍如下:
1、房屋的維護與修繕管理,這是房屋管理的主要方面。房屋及其設備的維護管理保證房屋及設備在正常狀態下適用,不因不合理設施、不正確的使用造成損害,保持房屋及設備的完好。通過對房屋及設備、設施的修繕延長使用年限,減少自然淘汰。充分發揮房屋及設備的效用,做到維護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綠化管理。制定和實施管區內的綠化管理條例,為產權人、使用人提供一個溫馨、優雅的生活環境;
3、衛生管理。為產權人、使用人提供一個高品質的衛生環境區域,滿足產權人、使用人的居住需求;
4、治安管理。包括對房屋建筑及其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產權人和使用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實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
5、車輛交通管理。對小區的主要通道,停放車場地及設施的管理;
6、多種生活服務。進行公共樓道、樓外道路及公廁的保潔清掃,垃圾清運等常規性服務;開辟夜間收費停車場、收費農貿市場、旅游服務、養花種苗出售等經營性服務,為產權人、使用人提供方便,增加收入,彌補管理經費的不足。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履行的義務:
1、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3、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5、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綜上所述,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小區管理辦法可以是綜合性的規章制度,也可以針對不同方面制定專項規章,例如衛生公約、保安公約等等。物業管理公司制定規章屬于對小區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必須經小區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認可后,規章制度才能生效。這些規章制度不屬于政府行為,沒有普遍的效力,只在小區居民范圍內具有約束力,其性質屬于團體自律性規章。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物業權屬包括哪些內容
物業權屬包含:物業所有權和物業管理權。物業所有權一般是指,所有人對其物業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物業所有權是物業產權中的核心權利,是最完全的權利,是其他物業權利的源泉。物業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物業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物業管理權是物權派生出的一種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講,行使管理權的人應當是建筑物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和共有權人,即業主。
物業所有權包括哪些
第一、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轉移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著物的所有權隨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轉移”,也就是全體購房者購買了全部商品房及基地的土地使用權時,位于該土地之上的全部沒有獨立產權的建筑物及附著物的所有權也就隨之轉移給全體購房者(即全體業主)。
第二,從商品房的成本構成來說。國家《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商品房的價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小區非經營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設費。此外,國家電力公司《關于對新建居民住宅供電設施收費及管理的意見》第六條規定:“在新建住宅區內,由新建住宅單位投資建設的室外配電設施,其投資又攤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電設施產權屬于居民共有”。
第三,從公共配套設施的使用權角度來看。住宅區內的公共配套設施是住宅總體的一部分,沒有住宅,也就談不上公共配套設施,它與樓道、院路一樣屬不同的所有人共有。依照國家《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其共有、共用的設施應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擔相應義務;除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獨占;開發商向廣大業主出售房產的同時也轉讓了土地使用權,以及同住宅同時建造的公共配套設施。所以,公共配套設施同住宅一樣,其產權所有人為小區全體業主。
第四,從小區公共配套設施的管理機構來講。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部門關于加強小區物業管理的有關法規精神,住宅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應該由廣大產權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機構———業主委員會來負責具體管理。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行使處置權,由業主委員會選擇物業管理公司委托其行使管理權。
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包含哪些
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對侵占業主公共設施行為如何處理
無論是建設方或是任何業主個人,不得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進行經營,建設方不得擅自對物業共用部位進行處理。《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業的權屬包含哪些內容
物業的權利包含的內容如下:
1、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2、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費主張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拖欠物業費的業主另行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物業的責任有哪些
1、物業維修管理,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國家對物業管理的標準,對其經營管理的物業進行維修和技術管理,包括對房屋安全與質量的管理、對房屋維修技術的管理以及對房屋維修施工的管理;
2、物業設備的管理,需要管理的物業設備主要有給排水設備、燃氣設備、供暖設備和通風設備、電氣設備等;
3、物業環境管理,物業管理公司有義務對住宅小區的環境進行管理,使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4、物業管理安全,物業公司應當采取各種措施,保障業主和房屋使用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5、就公共市政設施的有關事務與政府和公共事業部門聯系,如果物業管理公司不盡責任則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物業費 物業公司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一、物業公司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物業所享有的權利:
1、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并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費主張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拖欠物業費的業主另行主張權利。
物業承擔的義務:
1、全面履行物業管理合同,對產權人委托管理的房屋、設施及其公共部位進行維護、修繕,承擔居住小區及小區內物業的保安、防火、綠化維護、清掃保潔以及產權人和使用人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務;
2、接受物業管理委員會和居民的監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業管理委員會審議決定;
4、接受房屋土地管理機關、其他行政管理機關及當地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
5、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要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中的權利主要有: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小區管理辦法;
2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管理辦法對住宅小區實施管理;
3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用;
4有權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5有權要求業主委員會協助管理;
6有權選聘專營公司(如清潔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擔專項管理業務;
7可以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小區管理經費。
二、業主享有哪些權利
1、物業有以下幾種情形,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相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一并委托他人而簽訂的委托合同;
(2)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
2、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業主大會依據相關法律的程序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后,業主委員會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已經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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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權限是哪些
法律分析: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1、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小區管理辦法;2、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物業管理辦法對住宅小區實施管理;3、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用;4、有權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5、有權要求業委會協助管理;6、有權選聘專營公司(如清潔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擔專項管理業務;7、可以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小區管理經費。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物業權屬包括哪些內容
物業的權屬包含房屋管理部門備案的《房地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和《購房合同》。
物業管理權是指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活動時所行使的權利。物業管理權利是具有“三位一體”(經營、管理、服務)的綜合服務。通過綜合服務,不僅能維護好物業及附屬設施,使物業保值增值,還能夠創造安全、整潔、優美、舒適、方便的物業軟環境。
這其中包括影響人類生存、發展和享受生活的各種必需條件和外部變量因素。在業主購房后的物業管理中,這些“條件”、“因素”往往是通過綜合服務來營造、改善和提供的。
小區物業權利:
全面履行物業管理合同,對產權人委托管理的房屋、設施及其公共部位進行維護、修繕,承擔居住小區及小區內物業的保安、防火、綠化維護、清掃保潔以及產權人和使用人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務。
接受物業管理委員會和居民的監督。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的約定,應該接受物業管理委員會和居民的監督,當物業公司不能履行物業合同時,物業管理委員會有權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