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是什么(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屬于什么犯罪類型)
非法制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標識罪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刑法的基本規定第二百一十五條【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節錄)(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號)第七十一條[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第八十九條對于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予立案追訴。第九十條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本規定中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于相應的單位犯罪。第九十一條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4年12月22日法釋[2004]19號)第三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十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五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第十二條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本解釋第三條所規定的“件”,是指標有完整商標圖樣的一份標識。第十五條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第十六條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什么是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新刑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這是一種新規定的犯罪,是指違反工商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刑法原沒有這種犯罪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我國當前偽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標標識和銷售這種商標標識的行為猖獗,嚴重影響商品經濟發展,在《關于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將這種行為規定為犯罪。修改刑法時將其納入刑法中。這種犯罪的構成特征是:
(1)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個人或者單位。
(2)犯罪的客體是國家對注冊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商標專有權。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他人注冊的商標標識也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行為,是對社會經濟有危害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應受到刑罰處罰。
(3)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所有權的行為,還要去實施這種行為。
(4)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具有偽造、擅自制作或者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本罪的犯罪結果必須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所謂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是指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所謂其他情節嚴重,是指同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犯罪人通謀,為犯罪分子提供制造、銷售、使用、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等的共犯。利用賄賂等手段銷售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的商標標識的。由于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造成惡劣影響的。
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條件,就具備了本罪構成條件,構成犯罪。犯本罪,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商標注冊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會怎樣懲處
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處罰標準: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