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用未成年人的風險都有哪些
錄用未成年人的風險都有哪些
法律主觀:
錄用未成年人的風險主要是違法風險,我國法律禁止錄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即使錄用的是滿了16周歲的未成年人,但是不能安排未成年人去做體力活,因為這會損害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
法律客觀:
《勞動法》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勞動法》第六十四條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錄用未成年人有風險嗎
法律分析:錄用未成年人有風險,如果是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屬于童工,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有哪些風險未成年人被錄用的條件
用人單位錄用未成年人的風險包括:非法錄用未成年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用人單位營業執照;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權益、經濟權益受到重大損害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使用未成年工的風險有哪些?
使用 未成年工 的風險有哪些? 一、相關的法律規定 1.《民法通則》規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第六十四條規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規定了用工的范圍、體檢標準、登記制度。 第三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五)《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八)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采石作業; (九)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十三)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十五)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十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十七)鍋爐司爐。 第四條未成年工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一)《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三)《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四)《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五)接觸鉛、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 二、法律風險分析 1.依法保障勞動權益。未成年工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保護措施和享受 社會保險 和福利等方面,用人單位須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未成年工上崗前,用單位應對其進行相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體檢發現未成年工不適宜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為未成年工調換適宜的工作崗位;未成年工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治療。用人單位不僅要對未成年工健康檢查事宜進行全面的安排,而且應承擔所沙及的所有費用支出。未成年工在規定的健康檢查期間應算做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不得 克扣工資 。從未成年工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出對于未成年工的保護主要是在工種的保護上,原則上應該是不能安排從事損害其身體健康的工作,具體的標準在《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比較詳細,所以作為公司,一定要注意對未成年工的工作安排。因為如果發生糾紛的話,未成年工更加容易舉證,公司更容易出現敗訴的可能性。 2.做好用工登記。關于錄用未成年工的登記,法律的規定是要求錄用的企業必須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沒有登記的話,一旦企業和未成年工之間發生糾紛的話,會受到以下的處罰:根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勞動行政部門會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未成年工須持《未成年工登記證》上崗。說明備案是一個必須的程序,如果未成年工與企業 解除合同 的話,還要承受額外的費用。 3. 社保 的風險分析。社保的繳納與年齡無關,只要是跟公司建立了 勞動關系 ,公司就必須繳納社保,所以即便是未成年工,相應的社保也應該符合法律的規定。 對于未成年工的風險有很多,首先如果不能夠安排其從事高危險、高體力的工作,但是由于個人是不可控,而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如果其不聽從用人單位的相關安排,后果非常嚴重,用人單位必須承擔非常嚴重的后果才行。
錄用未成年人的風險有什么
法律分析:錄用未成年人的風險:錄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其從事禁忌的勞動,應當對其進行定期健康檢查;錄用未滿十六周歲的童工,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錄用17歲未成年的后果
17歲不屬于童工不用處罰。
雇傭17歲的未成年人工作是不算違法的,但是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違反規定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使用童工有哪些處罰:
1、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住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2、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的罰款;
4、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介紹童工就業的,依照本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的標準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5、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并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關于嚴禁使用童工的通知:
1、各地勞動行政部門、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工會組織要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尤其是城鄉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招工、用工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嚴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童工。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責令其立即退回外,可予以重罰(每招用一名童工,可罰款三千至五千元)。對情節嚴重、屢教不改者,應責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對誘騙虐待童工的包工頭,要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招用工人時,雙方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責、權、利。勞動合同簽訂后,必須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鑒證,以防止招用童工的現象發生;
3、對因違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亡事故和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責任者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者,要依法懲處。
綜上所述,錄用17歲未成年并不會有所處罰,因其不屬于童工,但不得安排未成年參加高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一)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并進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