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起訴離婚時間是怎么規定的(第三次起訴離婚會不會判離)
第三次起訴離婚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分析:第三次起訴離婚不能是判定能否離婚成功的決定因素,而是要看婚姻中是否滿足可以起訴離婚的條件,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條件允許就可以離婚成功。如果第三次還是不判離,需要等判決生效后6個月再次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官司二次開庭沒離第三次起訴須間隔多久
法律主觀:
離婚官司 第二次起訴 完通常情況下,最多等六個月就可以判決了,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1、法律對庭審后什么時候判決沒有規定,但對立案之后什么時候判決有相關的規定; 2、人民法院 適用簡易程序 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3、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和第一百六十一條
離婚案第三次起訴多長時間可以開庭判離?
法律主觀:
離婚 案起訴多長時間開庭法律上并沒有直接規定,只是規定起訴 立案 后一周內案件從立案庭轉到審判庭,審判庭分發到具體審判員處需要兩到三天,審判員一般會在一周內通知當事人領傳票,確定開庭時間,開庭時間一般會在雙方都領取傳票之日起,給雙方30日的舉證時間,開庭時間應定在舉證期滿之后不久,半個月或一個月內。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 收養 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離婚第三次起訴需要多長時間
法律主觀:
1、第三次起訴和第一次及第二次審理的時間差不多,只要案件事實審理清楚,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就會結案。 2、一個法官審理,則從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審結,如果是三個人審理,則可能要半年以上。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三次起訴離婚分居滿一年時間是從第一次開庭時間算還是第二次開
第一次判決生效之日起算。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得,開庭時間從第一次判決生效之日起算。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未支持,判決后,按照法律規定6個月內不能再次起訴離婚,等到6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的,如果能證明從判決不準離婚開始計算,雙方分居也滿一年的,法院就準予離婚。
離婚第三次起訴的時間
第三次起訴離婚時間是六個月。但如果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且原告能夠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有新情況、新理由的,起訴不受前述的時間限制。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第三次起訴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第三次離婚起訴時間至少要一年半,但是一般情況下第三次不會不判離。如果第三次還是不判離,需要等判決生效后6個月再次起訴。第三次起訴離婚不能是判定能否離婚成功的決定因素,而是要看婚姻中是否滿足可以起訴離婚的條件,即經調解,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就會判離。起訴離婚的,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會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法院會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由被告提交答辯狀,法院會在開庭前三日通知當事人和訴訟參加人。開庭審理后,如果法院證實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判決離婚。離婚案件爭議標的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法院收五十元的訴訟費用。如果涉案金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法院要加收1%的訴訟費。
一、起訴流程
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后,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6、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并于結案后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二、起訴應提交的材料
1、起訴狀,也稱起訴書,是向法院提起訴訟必務的,用以說明案件情況及我方主張的法律文書。(具體寫作,請參閱本人編寫的《民事起訴狀的基本格式及寫作要領》一文。
需要提交:起訴狀正本1份,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即有幾個對方當事人就提交幾份,然后再加上給法院的1份。)
2、證明當事人身份的材料。
需要提交:身份證的復印件1份,沒有身份證的,也可以提交臨時身份證復印件和戶口本復印件。
如果有對方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也可以一并提交。如果確實沒有,有對方的姓名和住址的,在起訴狀中寫明即可。
3、證明自己訴訟請求的基本證據。
需要提交:證據的復印件各1份,按具體案件不同而不同。例如:離婚案件要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債務案件要提供借條、欠條復印件等。原件一般在法院開庭審理時再提交。
4、授權委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三次起訴離婚要多久才能開庭
一、第三次起訴離婚要多久才能開庭
1、第三次起訴離婚一般會在立案兩個月之后開庭,但是因為離婚起訴后多久開庭法律沒有統一規定,所以具體精確的時間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當事人應當根據法院發出的開庭通知書上的時間確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當事人認為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離婚時孩子一般怎么判
離婚時孩子的判定如下:
1、哺乳期子女一般歸母親直接撫養;
2、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3、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