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規定,分居多久可以起訴離婚
分居多久了可以離婚
法律分析:
一、夫妻分居不管多久,只要未完成離婚手續,就不算離婚。婚姻法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經過法院調解無效的,法院會準予雙方離婚。法律規定的離婚方式有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夫妻分居沒有聯系,感情破裂的,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協商一致,可以到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登記;如果登記離婚不成,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在離婚訴訟中,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調解無效,法院應當判決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滿一年的,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二、離婚辦理程序: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愿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準。對于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愿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準予登記,并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衍生問題:
民政局辦理離婚需要什么證件?
1、雙方有效戶口簿或有效戶籍證明;
2、雙方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有效臨時身份證;
3、雙方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
4、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離婚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共同擬定一式三份(須在辦理現場簽字);
5、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證件照;
6、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提交:《軍人婚姻登記證明》;《軍官證》或《文職干部證》、《學員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軍人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
夫妻分居多久可以起訴離婚
一、分居可以隨時起訴離婚。原因具體如下:
1、起訴離婚沒有時間限制隨時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但法律規定,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算作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才會判決離婚,分居時間不符合要求法院可能不會判決離婚;
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3、如果感情確已破裂,法院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具體要求如下:
1、分居要具備——感情不和、分開居住、不履行夫妻間義務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為其他原因。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一方提出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為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婚姻法上的分居。
2、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許多人不理解如果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當然不一定算法律上的同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志。
3、同居不履行義務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如果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張床睡,但感情不和,不履行夫妻間相互的義務,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這種情況下法官在開庭時開庭時難以認定同居,例如一旦一方否認分床睡,另一方不好舉證證明分床事實或沒有性生活事實,因此不認定為分居。
三、證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需要提供的證據如下:
起訴離婚時如何證明分居事實呢?空口向法院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是無力的,下面列舉的是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分居多久可以起訴離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后,應當準予離婚。
公民隨時都能起訴離婚,分居不是起訴離婚的前提。
法律上規定,公民既有結婚自由,也有離婚自由。
法院判決離婚的主要依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與夫妻是否分居無關。
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且調解無效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三款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何證明分居滿2年的事實
司法實踐中,能證明夫妻分居事實的常見證據一般是以下幾種:
1、一方在外居住的證明,如房屋租賃合同等;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分居文書或雙方來往的郵件等以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4、證人證言,但由于證人常常與為其作證的一方存在利害關系加之離婚涉及個人隱私,法院一般不采納單獨的證人證言,須結合其他的證據來認定分居的事實;
5、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的居住證明。
以夫妻感情破裂為前提
“分居兩年”只是一個參考條件,不是絕對條件。實踐中,有將“分居兩年”等同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誤論。有的夫妻是因對方有某種惡習影響了感情,造成分居達兩年或兩年以上,起訴離婚是因對對方改掉惡習缺乏信心。如被告能夠表示改掉惡習,并有足夠的可能。這種情形應認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應屬于應準予離婚的情形。
結合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如果夫妻分居達到2年或2年以上的,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請離婚。此時的分居需以夫妻感情不和為前提,從而法院才能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然后做出離婚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要分居多久才可以起訴離婚
一、要分居多久才可以起訴離婚
1、一般分居時間滿兩年就可以起訴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法院應當準予離婚。準予離婚的前提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導致分居,并且滿2年的時間,法院才會予以判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到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到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1、民事起訴狀;
2、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或者戶口本;
3、結婚證或婚姻登記審查表等結婚證明材料;
4、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
5、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多久可以起訴離婚
夫妻連續分居滿2年的,可以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破裂,一方想離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雙方或者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根據2024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是公民的權利,只要認為自己與配偶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就可以離婚。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起訴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可以作為起訴離婚時感情破裂的證據。
《婚姻法》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一方提出離婚,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這里提到的分居離婚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1、分居已滿兩年(需要有證據證明);
2、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需要注意的分居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因工作、就醫等原因分居的不能作為判斷感情破裂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