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多少可以報案(挪用公款怎么報案)
員工挪用公款多少可以立案
如果將挪用的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挪用數額在三萬元以上即可立案;將挪用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即可立案。
一、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二、下列挪用公款行為屬于構成挪用公款罪的行為: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2、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行為。
三、挪用公款罪未遂的認定:
1、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雖其已著手實施挪用公款犯罪行為,但尚未能將公款挪出。對此,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
2、行為人已將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這種挪而未用的行為,實際上已經侵害公款的所有權,因此,應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如果將挪用的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挪用數額在三萬元以上即可立案;將挪用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即可立案。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盈利活動,金額較大且三個月未還就構成了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公款多少可以報案
法律分析:發現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在二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衛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可以報案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員工挪用公款不營利不做非法活動僅是個人使用多少錢立案
法律主觀: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是,行為人挪用公司或者單位財物歸個人使用或者進行盈利活動,只要超過三個月以上沒有歸還的,挪用5萬元以上就應當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是挪用公款進行一些非法活動,由于其社會危害性比較大,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只要挪用公款3萬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企業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
法律主觀:
在很多的公司中的話其實有一些人員都是會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挪用公司的款項,當然這樣的行為的話是構成犯罪的,通常如果是被公司抓住的話也是會直接被判處刑事責任的。一、公司個人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二)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二、挪用公款罪的認定標準(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二)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三)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于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于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人挪用公款的數額。(四)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三、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標準(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二)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1)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4)其他嚴重的情節。(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四)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1)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4)其他嚴重的情節。
法律客觀: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員工挪用公款多少可以立案?
如果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金額在10000元到30000元以上的,就屬于刑法里認定的數額較大。如果為進行非法活動,而挪用本單位資金金額在5000到20000元以上的,那么公安機關就可以進行立案追訴,行為人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
法律主觀: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主要分為了三類,根據此罪在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進行確定: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
2、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數額在二萬元至3萬元以上;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3個月未還的,數額在衛萬元至3萬元以上。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法律客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l.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二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 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衛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 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 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
挪用公款立案標準: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
《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第六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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