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把財產全部給對方后悔怎么辦
離婚后對房產處理后悔了怎么辦?
法律主觀:
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后悔的處理辦法:只有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才能請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因為離婚財產分割是雙方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雙方都不得反悔,如果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即使起訴要求重新分割,法院也會駁回訴訟請求。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都給男方,現在女方后悔了怎么辦
法律分析:主要看雙方有沒有簽定離婚協議,如果簽定了離婚協議,明確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都給一方,那你現在再追要已經不可能了,因為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除非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否則法院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協議離婚將財產全部給予一方但是后悔了應該怎么辦
法律分析:如果在協議離婚時約定所有婚內財產歸一方所有,視為另一方對個人財產所有權的放棄。根據民事行為意思自治原則,該放棄行為是有效的。如果放棄分割財產的一方反悔,只要能夠證明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著欺詐、脅迫等情形的證據,便可以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協議離婚將財產全部給予一方的后來后悔該怎樣維權
法律主觀:
協議離婚財產的分割是需要根據相關的規定來進行的,一般來說,分割財產的過程中,只要雙方的意思是一致的,就可以通過相應的協議來簽訂分割的協議。
一、協議離婚財產全部分割給一方有效嗎
夫妻財產協議書只要是沒有違背夫妻雙方的意思,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和國家集體權益,一般都是有效的,如對效力不放心可以咨詢相關離婚專業的律師,尤其是涉及財產數額較大的。
二、離婚房產怎么過戶
1、夫妻離婚涉及房屋轉移時,一般是雙方共同申請登記,雙方就財產問題達成一致協議到民政部門辦理就可以了,一定要及時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房產過戶手續,即辦理買賣過戶,即按正常買賣程序辦理,一周左右時間就可以辦理成功。
2、對于離婚房產過戶,需要辦理房屋析產登記。夫妻離婚析產不需要辦理多少手續,只需要按照房管局相關規定辦理離婚析產登記。析產登記主要適用于離婚析產。顧名思義,離婚析產是夫妻雙方因離婚后彼此就個人對房屋所占的份額進行轉移的一種登記手續。按照有關規定,雙方免收交易稅費。
三、離婚房產過戶注意事項
1、如果對方不過戶,則是對離婚協議書的不履行,屬違約行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書,如果法院判決后對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這樣就可以辦理過戶了。
2、夫妻雙方簽署離婚協議,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一定要協商妥當,注明房產的歸屬及權后還需要加蓋民證局的章,這樣建委過戶時才會成為有利證據。如果離異雙方是直接通過法院判決的,在過戶時只要攜帶法院判決書即可過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了財產都給女方了但是后悔了
法律主觀:
父母的屬于夫妻共有,與他人沒有關系。父母 離婚 的,由父母之間協商處理或通過 訴訟 解決,子女成年與否都無權參與分割。夫妻的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父母如果離婚, 婚后財產 雙方平均分割。 2、即使孩子把 工資 上交家里,父母離婚時孩子也不會分到財產。 3、如果父母在孩子 結婚 前后離婚,母親用家中存款給孩子買的家電等物品,這就算是父母對孩子的贈予,父母離婚時不會分割這部分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協議約定婚前財產離婚時給對方后悔可以要回嗎
法律分析:在協議書中約定把自己的婚前財產離婚的時候給對方后悔是不能要回的,否則,書面協議的法律效力將無從談起,那簽訂書面協議也沒有任何意義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協議約定婚前財產離婚時給對方后悔是否可以要回
法律分析:超過法定時限不可以。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離婚時簽訂離婚協議將婚前財物約定歸對方所有的,超過兩年后反悔的,法院是不支持的,但如果有欺詐、脅迫等情形的除外。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協議書財產分割后悔了怎么辦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協議約定婚前財產離婚時給對方后悔是否可以要回?
一、協議約定婚前財產 離婚 時給對方后悔是否可以要回? 不能,如果協議簽訂時并無欺詐、脅迫等情形,那么該協議則將被認定為有效,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持此協議 強制執行 。 簽訂 離婚協議 應遵照自愿、公平的原則,如夫妻任何一方以脅迫、威脅等方式強迫對方訂立離婚協議,對方可以就財產部分主張撤銷,該協議將依法被法院予以撤銷而自始無效。 離婚協議中關于 財產分割 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據此,如果是通過 協議離婚 ,且已辦完了 離婚手續 ,當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內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而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經審理查明訂立協議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當駁回原告 訴訟 請求。 根據解釋(二)的立法本意,離婚協議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一旦訂立,立約雙方即應當遵守,但 合同法 規定了如果存在欺詐、脅迫的合同,為 無效合同 ,因此,如果當事人對于離婚協議訂立后一年內,由于履行發生的爭議,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沒有致使 合同無效 的法定理由后,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請請求。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解釋(二)中的“離婚協議”是指雙方在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提交的“協議”,是已經生效的協議,而不是指在協商離婚事宜過程中簽訂的“離婚協議”。在沒有離婚之前,就離婚相關事宜達成的“離婚協議”是附條件協議,沒有離婚,協議就沒有生效,不能作為人民法院作為 離婚財產分割 的充分、全面的依據,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充分參考。 二、離婚協議的簽訂有哪些注意事項? 由于有些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夠強,在簽定離婚協議的時候還會有下列一些問題條款,從而會導致當事人的離婚協議無效,因此,在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時要特別注意以下內容: (一)附條件的協議離婚無效 離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依其性質屬于必須即時地發生確定的效力的法律行為,離婚不容許處于一種效力極其不確定的狀態,婚姻要么確定地存續,要么確定地解除。 (二)附生效期限的協議離婚無效 離婚行為屬身份行為,如果在離婚協議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將婚姻終止的效力,取決于該期限的到來,這樣勢必使本應確定的身份關系變得無法確定,背離了離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身份上的法律行為即不允許附條件,也不允許附期限。 (三)協議離婚不允許約定離婚不離家 在我國,協議離婚的效力發生于 婚姻登記 機關向當事人頒發《 離婚證 》之日。離婚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夫妻身份關系的消滅,夫妻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原則上皆不復存在。這種效力主要有: 1、離婚雙方的 再婚 權; 2、 同居 和忠實義務的消失; 3、在財產上表現為夫妻間 扶養 義務的終止; 4、 法定繼承人 資格的喪失等等。 如果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不離家的內容,則從本質上否認了協議離婚的效力。因此,這種約定的內容具有違法性,其離婚協議無效,如雙方當事人辦理 離婚登記 后,離婚不離家,仍然同居生活的,從其行為的法律性質上來界定應為 非法同居 ,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整體來說,自己做出的任何決定,在付諸實踐以后都不能輕易的再反悔了,不用說是有書面的協議作為法律憑證,就算當時只是口頭約定,離婚的時候自己也把 婚前財產 向對方支付了,想要重新要回的這種可能性都是非常小的。除非是對方強迫自己把婚前的財產給當事人的,并且也得有 證據 支持才行。
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反悔怎么辦
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反悔可以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或者撤銷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
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情況如下: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6、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7、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產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綜上所述,協議離婚對財產分割反悔的能起訴,對離婚協議反悔的,可以在離婚一年之內起訴請求重新分割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