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進行工商登記的股權轉讓有效嗎(股權轉讓以工商登記為準嗎)
簽訂贈送股權協議沒有工商登記是否有效
法律主觀: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簽訂股權 贈與合同 后沒有辦理工商登記的,贈與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沒有辦理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 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 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未辦理工商登記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法律分析:無論是公司變更登記還是工商變更登記,都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只要股權轉讓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的轉讓條件,應當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生效。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者工商變更登記,是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沒有辦理工商登記的股東變更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是有效的。股權轉讓協議,如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規定,即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嚴格履行。未進行工商變更手續,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沒進行工商登記的股權轉讓有效嗎
法律分析:沒進行工商登記的股權轉讓有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并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股權轉讓的意思表示真實;2、協議內容合法;3、經其他股東同意或被視為同意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股權轉讓是否經工商登記才能生效
法律主觀:
股權轉讓不是經工商登記才生效。公司變更登記或者工商變更登記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股權轉讓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的轉讓條件,應認定為有效。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