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應該怎樣分割(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
父母買的房子離婚后女方有權分割嗎
1、男方的父母全款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男方名下的,則該房產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女方無權分割;
若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則應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女方有權分割。
2、雙方父母都有出資的,可以認定為該房產由夫妻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離婚時可以按照出資份額分割。
3、婚前一方父母出資首付貸款購房,婚后夫妻共同償還還貸,該不動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女方有權分割。
具體分析如下:
一、父母全款出資,為子女購房的
1、父母出全資,登記自己方子女一人名下,屬于子女個人財產,與另一方無關。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全款出資購買房屋,登記于出資方子女一人名下的,視為對自己子女個人贈與,房屋應認定為登記方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對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理解與適用》(2024版)明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等于已經向社會公開了不動產的所有者只是自己的子女,申請登記的內容也是意思表示的一種,這種情況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這不僅有利于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也便于司法認定和統一衡量尺度。當然這種情況是父母出全資的情況。”
2、父母出全資,登記雙方或對方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父母全款出資購置房產,登記在雙方或對方名下,該房產應認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贈與行為自不動產權利登記之日起生效。房屋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有約定,則按約定處理。如無約定,法官會考慮基于平等分割的基礎上,依據雙方對房屋貢獻大小、雙方生活時間長短、照顧有子女一方和無過錯一方、房屋產權證上是否約定按份共有的份額比例等多種因素綜合考量進行分割。
二、父母付首付款購房,由子女還貸的
結婚前,一方父母出資首付款,登記出資方子女名下,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最新規定,如沒有明確贈與雙方,應認定為父母對出資方子女一人的贈與。
法官會將房屋判歸出資方個人所有,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繼續歸還貸款,就房屋婚后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對另一方予以折價補償。
關于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的規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八條有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三、父母支付部分房款,為子女購房的
對于這種情況,需要細分討論。
最高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使用》明確指出,“在司法實踐中,還經常發生的一種情形是父母只為子女購買不動產支付了部分價款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屬于接受該出資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該不動產買賣合同簽訂在子女結婚后,則該不動產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只不過一方父母出資所占總價款比例對應不動產比例為子女一方個人財產。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后,則根據本解釋第29條第2款規定應將該出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結婚后,雙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購買不動產的,原則上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明確贈與一人。
故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相應的是,法官會綜合全面考量,公平分割。
得到房屋的一方,按照房屋市值對另一方給予折價補償。
雙方對房屋價格有爭議的,可以采取競價、評估、拍賣等方式分割房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房子是父母出錢購買。兩口子已經結婚六年了,但婚后兩口子一直沒有什么存款。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條第(3)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并且婚姻法解釋三已在2011年8月13日施行。所以,根據此規定,在此案件中,只要能證明父母只是為自己的子女購買房屋,并且房屋產權也是男方的名字,所以房屋應認定為屬于男方所有。婚姻法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經濟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離婚時父母資助買的房子應該怎樣分割?
法律主觀:
離婚時,夫妻雙方同意分割父母出資給兒子媳婦購買的財產。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一般判決房屋歸一方所有,分配房屋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婚后買房由男方父母出資首付,房產證上只有兒子一方的名字,房產怎么分割呢?
有證據證明是父母出資給兒子買的(銀行轉賬憑據,資金流水都能證明)那么首付部分的權益歸男方所有。婚后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去還貸,所用的錢都屬于婚后共同財產,一家一半的權益。
從還貸開始該房產的增值部分也是一家一半。如果離婚,房子歸男方,(協議解決,也可以反過來給女方)。男方支付給女方一半的共同還款的款項,另外支付一半該房產增值部分的權益。
如果房貸沒有還清,那么那也屬于男方以后的私人債務與女方無關。婚后買的房子,加上女方姓名,如果沒有事先在購房協議上約定雙方的份額,雙方各占一半。
擴展資料: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后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離婚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