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死亡后所置財產如何分配



配偶死亡后所置財產如何分配
配偶死亡后所置財產如何分配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法定繼承處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或者繼承處理;如有遺留協議,按協議處理。沒有遺囑的,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繼承開始后,一階繼承者繼承,二階繼承者不繼承。如果沒有 第一順序繼承人 , 第二順序繼承人 將繼承。這里提到的兒童包括婚生兒童、非婚生兒童、被收養的兒童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這里提到的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支持關系的繼父母。這里提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領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支持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按同一順序繼承的繼承人一般應享有相等的份額。 夫妻共同財產 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開,另一半由配偶、父母和子女共同繼承。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繼承開始后,一階繼承者繼承,二階繼承者不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將繼承。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收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