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債務未經全體合伙人認可(對于合伙的債務,合伙人以個人財產出資的)
合伙人私自用合伙企業名義進行擔保和貸款,無力償還被訴,怎么辦?
一、合伙人私自用合伙企業名義進行擔保和貸款,無力償還被訴,怎么辦?
可以,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
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關于是否違反“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事務”,關鍵在于該條是禁止性規定還是管理性規定,需要對法條進行體系化解釋。
《合伙企業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
,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換言之,有限合伙人可以經過授權,以合伙企業的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
。
《合伙企業法》第六十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適用本章(有限合伙企業)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二章(普通合伙企業)第一節至第五節關于普通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規定。
從整體看來,《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認為是管理性規定,并非強制性禁止性規定。首先,合伙企業強調人合性,最大限度地尊重意思自治,第二,經過體系解釋,應當認為(若無約定)則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事務,但是可以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方式,允許有限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第三,合伙人是法人,而法人的員工是自然人,聘請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執行事務,就是需要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
二、甲已退伙,卻私自以合伙名義為朋友貸款,其朋友到期不能還,銀行怎么辦
合伙企業法的一道案例分析2丙三人合伙開辦了合伙企業,甲出資3萬元、乙出資2萬元,丙以勞務出資,合伙協議訂立得比較簡單,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只約定三0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財產份額轉讓給丁,乙同意丁入伙成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公司貨款3萬元一直未還。2000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業的名義為其朋友的4,銀行對甲的私自行為并不知情。2001年4月,由于經營不善,該合伙企業宣告解散,企業又負債9萬元無法清償。根據案情,請回答下列問題:1.丁認為長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發生的,該筆債務承擔責任,丁其早已于2000年6月退伙其無關,丙的看法是否正確?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償貸款,銀行是否有權要求合伙企業承擔擔保責任?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業的財產提供擔保后一致同意將其除名,該在合伙企業清算后,長城公司、貸款銀行和該合伙企業的債權人認為乙個人資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償,這些債權人的滿足了合伙企業債權人萬元,乙應如何向其他合伙人進行追償?1.丁的看法不正確。盡管合伙企業對長城公司的欠款是在丁入伙之前發生的,但合伙企業法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丁需要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丙的看法并不完全正確。盡管丙早已于2000年6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該合伙企業的債務并不是與丙一點關系都沒有,丙對于2000年6月前的企業債務如長城公司的欠款就要與其他的合伙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償4萬元貸款,銀行有權要求合伙企業承擔擔保責任。盡管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需要經過全體合伙人同意,但由于該合伙企業是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全體合伙人都有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而甲私自提供了擔保的行為銀行并不知情,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伙企業應向銀行承擔擔保責任。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業的財產提供擔保后一致同意將其除名,該決議是有效的。因為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或者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可以決議將其除名。5.在合、貸款銀行和該合伙企業的債權人認為乙個人資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償,這些債權人的要求可以得到支持。因為以合伙企業財產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業分擔虧損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但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承擔了清償責任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進行追償。6.由于乙承擔了合伙企業的全部清償責任,而其實際支付的清償數額超過了依照既定比例所應承擔的數額,因此,其將就超過的部分,向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應承擔數額的合伙人追償。丙退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是欠長城公司貨款3萬元,承擔清償責任的是甲、乙、丙三個原合伙人和丁新入伙的合伙人。由于該企業的合伙協議未約定虧損承擔的比例,所以,應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擔,即甲、乙、丙、丁各承擔7500元。由于甲的朋友已向乙支付了4萬元,因此,丙退伙后合伙企業的債務是9萬元,同樣,合伙人要平均分擔,即甲、乙、丁各承擔3萬元。所以,乙有權向甲追償37500元,向丙追償7500元,向丁追償37500元。
三、合伙人私自以企業的名義為朋友擔保5萬元貸款,銀行不知情...
此合伙人應為法人代表?銀行為善意第三人,你們不得以不知情對抗,但由于因此而使你們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該合伙人承擔賠償損失。
四、合伙人私自以企業的名義為朋友擔保5萬元貸款,銀行不知情,其朋友到期沒有還款,銀行是否可以要求企業...
此合伙人應為法人代表?銀行為善意第三人,你們不得以不知情對抗,但由于因此而使你們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該合伙人承擔賠償損失。
合伙做生意時以合伙人名義欠的貨款,后貨款被合伙人要去,,結果合伙人沒付款,我會承擔責任嗎?
你要承擔連帶責任。
一、對外而言,你與合伙人都沒有付款;
二、同時你與合伙人之間,在法律上屬于連帶責任。
即生意伙伴可以向你們中的任何一方主張還款的權利,你們中的任何一方,都有還款的責任。
三、你在還款后,可以向合伙人追償。
事實上,你已經把貨款給了合伙人,而合伙人沒給。但你并不能因此而拒絕向生意伙伴付款。換句話說,你可能要掏二次貨款,但你同樣也有權利向你的合伙人追償。或者,你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合伙人將貨款支付給生意伙伴。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及追償方式
法律分析:合伙企業債務對于合伙人來說不都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是根據合伙人的責任及合伙企業的類型來具體承擔的。在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中,法律同時規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合伙企業對“人合”性的最低要求,即要求合伙人應對合伙企業盡職盡責,但這種規定也加重了一般人進入合伙之后的責任,也使得債務糾紛呈現上漲的趨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三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