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如何報請復核



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如何報請復核
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如何報請復核
【答案】:《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報請復核的程序是:(1) 中級人民法院報請復核。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檢察院不抗訴的,上訴、抗訴期滿后,應當將呈請復核的報告、死刑案件綜合報告,以及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高級法院復核;(2)高級人民法院報請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報請復核時,必須報送全部訴訟案卷、證據和死刑案件綜合報告。被告人犯數罪,對兩個以上的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如果其中有一罪的死刑應報最高法院核準,就應將全案報請最高法院核準;此外,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報請復核時,均須一案一報,對于共同犯罪的案件,應當報送全案的訴訟案卷和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有核準權的法院,對報請復核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復核。復核時,進行“閱卷”必須注意審查被告人的年齡、有無責任能力和是否是正在懷孕的婦女等情況,以確定能否依法適用死刑;審查判決、裁定認定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審查犯罪情節和危害程度,是否罪大惡極;審查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必須到處死刑立即執行。另外,還應審查有無法定、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以及其他應當審查的情況。復核一般都是采取閱卷、全面審查案件材料和證據及作必要的調查核實等方式、方法進行。另外,高級人民法院還必須依法提審被告人。
【答案】:B、D
根據《刑訴解釋》第344條的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①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10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后10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的,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②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后10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③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后10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選項A,根據上述條文第1款第1項的規定,可知,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10日內(而非3日)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選項A錯誤。選項B,根據上述條文第1款第1項的規定,可知,上報過程中,上級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選項B正確。選項C,根據上述條文第1款第1項的規定,可知,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后10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選項C錯誤。選項D,根據上述條文第1款第2項的規定,可知,選項D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