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要到哪里去辦(申請了勞動仲裁還要上班嗎)



申請勞動仲裁要到哪里去辦(申請了勞動仲裁還要上班嗎)
申請勞動仲裁要到哪里去辦(申請了勞動仲裁還要上班嗎)
法律分析:勞動仲裁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第十八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
1、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2、首先,勞動仲裁是不受任何費用的,在仲裁之前,你可以在現行向你所在的企業再進行一次調解,調解無果的話,你可以直接到勞動仲裁機關去申請仲裁。
勞動仲裁是有效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之一。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如果決定通過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的,應該去哪里申請勞動仲裁呢?在確定了勞動仲裁案件的管轄機構之后,勞動者應該怎樣申請勞動仲裁呢?這實際上也是勞動仲裁的程序問題。對于上述問題的具體內容,下文中將會詳細為您進行介紹。
一、應該去哪里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者在提起勞動仲裁時,一定要明確自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只有依法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才能及時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應該怎樣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相關文件規定,申請勞動仲裁程序如下:
首先由其本人提出書面申訴,勞動仲裁委員會將審查其申訴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并在七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發給《不予受理決定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對決定立案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則發給申訴人《受理案件通知書》和《開庭通知》,申訴人需在案件受理后5日內向勞動仲裁委預交仲裁費,案件庭審過程有調查階段、辯論階段、調解階段、裁決階段等幾個程序。勞動爭議仲裁實行一裁兩審制,即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對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本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具體的材料準備如下: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它正當理由超過上述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除外。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用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并應載明下列事項: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人證、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鑒定材料、筆錄等)或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
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三人以上(含三人)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看完上文內容后,相信您對有關“應該去哪里申請勞動仲裁”以及“應該怎樣申請勞動仲裁”等問題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實實在在地給您帶來幫助。在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您可以選擇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來解決勞動爭議,依法維護您自身的合法權益。在勞動仲裁的過程中,您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資料,來證明您所闡述的事實和理由。如果證據不足,仲裁機構將不會支持您的訴訟請求。為了能夠在勞動仲裁中處于優勢地位,建議您在申請勞動仲裁前咨詢一下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的意見,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法律分析:申請勞動仲裁,應當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當事人雙方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總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申請勞動仲裁所交的材料包括仲裁申請書,勞動關系、工資等證明材料,雙方當事身份信息等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 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知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 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三)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勞動仲裁的申請方式如下:
1、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2、提交書面仲裁申請;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如果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申請流程:
1、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2、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4、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5、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6、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并將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7、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后,認為其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準予撤回申請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影響反申請的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者應該到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去申請勞動仲裁。
在申請勞動仲裁之前可以先申請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勞動仲裁最有力的證據:
1、勞動仲裁最有力的證據是能夠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勞動仲裁需要用人單位與申請人有勞動關系的證據,這個可以算證據。
2、申請勞動仲裁的申請人所需要準備的證據: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與受理: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實踐中,仲裁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或者其他身份證件號碼以及聯系方式;
2、被申請人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3、發生爭議的事實、申請人的主張和理由等。
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后,應在七日內審查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開庭與裁決:
1、仲裁庭應在開庭前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
2、當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仲裁;
3、開庭后應宣布仲裁人員名單,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4、然后當事人陳述并辯論,最后進行裁決。
注意: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另外,有兩類勞動爭議是一裁終局的,一是小額訴訟案件;二是標準明確的案件。具體有:
1、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
2、追索工傷醫療費的案件;
3、追索經濟補償的案件;
4、追索賠償金的案件
5、國家對相關標準有明確規定的案件,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
上訴案件一裁終局針對的是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對判決不服,依然可以提起訴訟。這也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設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第十八條制定仲裁規則及指導勞動爭議仲裁工作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
勞動仲裁要到仲裁機構去辦理。
但是發生勞動爭議,不是說一定要先申請仲裁,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這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然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最后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
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給爭議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對當事人的糾紛居中調解,并作出裁斷的行為。根據適用對象不同,仲裁可分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國際爭端仲裁等。勞動爭議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種,旨在解決勞動糾紛。勞動爭議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些特征,同時又有自己的特殊性。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