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么(勞務派遣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勞務派遣可以仲裁用工單位嗎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產生糾紛,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如果是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產生糾紛,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在勞務派遣過程中,如果發生勞動爭議,一般仲裁派遣單位,但用工單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派遣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法律分析:應該以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都列為被申請人,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者在維權的時候必須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不僅要保留自己目前工資數額、福利待遇的證據,而且要注意,需提供該用工單位與自己工作崗位相同的勞動者的工資數額、福利待遇等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勞務派遣合同勞動者仲裁起訴必須兩家一起告么?
從《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看,好像勞動仲裁的雙方不應當有用工單位作為獨立的一方主體參與與勞動者的勞動仲裁事宜。從《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第二條規定的適用范圍看,只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才能適用。由這兩部法律的規定可以得知,用工單位(勞動者實際從事勞動的單位)不能直接作為勞動仲裁的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來參與勞動仲裁。所以你申請勞動仲裁的被申請人應當是勞務派遣公司。這是我的分析理解,供你參考吧。
勞務派遣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法律主觀:
勞務派遣產生糾紛,若是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產生糾紛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若是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產生糾紛的,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是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簽了勞務派遣合同能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可以,只要單位有營業執照,還有能提供在該單位工作的證明,如工卡,工資單等。建議到單位所在的區或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或者勞動仲裁委員會反映情況。
法律分析
在勞務派遣過程中,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對象是勞務派遣公司。如果發生糾紛,勞動者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申請仲裁,也就是說,無論是勞務派遣單位還是用工單位侵害了被派遣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都可以要求兩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申請勞動仲裁時將兩者作為共同被告。勞動者在維權的時候必須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不僅要保留自己目前工資數額、福利待遇的證據,而且要注意,需提供該用工單位與自己工作崗位相同的勞動者的工資數額、福利待遇等證明材料。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務派遣勞動仲裁告誰
視情況而定:
1、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的,應當以用人單位為申請對象。
2、如與派遣單位或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的,應當以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實際用工單位與受派遣的勞動者二者之間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為其提供了勞動,受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用工單位對勞動者負有安全生產保障義務,涉及勞動者勞動仲裁和訴訟,可以追加用工單位為共同被申請人或者被告,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員工被辭退,如果是無過錯性辭退的,有賠償。根據該員工在工廠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賠償給員工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賠償給員工半個月工資。但如果該員工是因過錯被辭退的,則不能獲得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二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