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搜查公民身體(什么是非法搜查他人身體)
非法搜身屬于侵犯什么權利
法律主觀:
非法搜查居民住宅的,屬于侵犯他人的住宅安全權。住宅安全權,是指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隨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隨意查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非法搜身屬于侵犯什么權利
非法搜身侵犯的是人身自由權。具體情況如下:
1、因為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是指公民的身體有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經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游歲犯的權利;
2、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現出來的社會價值而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
3、而隱私權則是個人私生活的秘密權,是指公民希望隱瞞的不危害社會的個人私事,未經本人允許不得將其公開的權利;
4、搜身只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和侵犯公民的名譽權;
5、當然,除非在強行非法搜身的過程中發現你有某些生理缺陷等屬于個人隱私情況,而將其公開了,就附帶有侵犯隱私權。
侵犯人身自由權的構成要件如下:
1、存在侵害人身自由權的行為。只要違反了憲法關于公民人身自由權的保護規定、禁止拘禁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禁令規定和行使自由與權利不得損害其他公民合法自由和權利的限制的規定,即屬違法。在司法實務中,只要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應確認為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
2、有損害結果。侵害人身自由權造成的損害事實,表現為行為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權包括身體自由權和精神自由權所造成的客觀表現和最終結果。客觀表現指因侵權行為的實施而使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思維狀態的改變。最終結果是受害人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的損害。
3、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當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自由權受到損害的事實具有因果關系的時候,即成立該要件。
4、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侵害人身自由權的行為人必須在主觀上有歸責性的意思狀態,即過錯才能構成侵權責任要件。行為人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綜上所述, 非法搜查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對他人身體、住宅進行搜查的行為。按我國法律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違法嗎
沒有合法權力就搜查他人身體是違法的,這是侵犯了讓人的人格權利,商場保安也是無權這樣做的。那么為了讓大家能夠詳細了解非法搜查他人身體違法嗎的相關法律問題,下面將由我為大家詳細介紹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一、非法搜查他人身體違法嗎
當然是違法的,甚至是犯罪的。我國刑法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和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搜查他人身體或住宅的,從重處罰。如果被別人非法搜身,情節輕微的,則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可以報警,要求公安機關依法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二、什么是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認定和處罰本罪,應注意下列問題:
1、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搜查他人身體或住宅的行為是本罪的核心。首先,搜查的對象限于他人的身體或住宅。住宅,是指公民居住和生活的場所,包括公民長期居住或臨時居住的房屋,以及居住、辦公兩用的房間和以船為家的漁民船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和住宅以外的其他場所的,不能構成本罪。其次,搜查行為必須是非法的。
非法搜查通常有三種情況:
(1)無搜查權的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個人,為了尋找失物、有關人員或達到其他目的而擅自對他人人身或住宅進行搜查;
(2)有搜查權的人員,未經合法批準或授權,濫用權力,擅自對他人人身或住宅進行搜查;
(3)有搜查權的機關和人員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續進行搜查的。具備上述情形之一,即可構成本罪。
2、本罪主觀方面限于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于行為人基于何種動機進行非法搜查,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3)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場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對3人(戶)以上進行非法搜查的。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非法搜查的追訴標準,可在上述標準上適當提高。
4、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三、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侵犯了什么權利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隱私權。所謂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與社會無關的個人信息和個人事務不被不當披露為內容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占有權。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不被公開的權利;
(2)儲蓄或者其他財產狀況,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調查和公開;
(3)社會關系(包括親屬關系、朋友關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調查、刺探和公開;
(4)檔案材料應在合理范圍內使用;
(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擾;
(6)個人生活不受監視或騷擾;
(7)通信、日記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開;
(8)夫妻合法的性生活不受非法干擾、調查和公開,婚外性關系非關系社會利益,不得任意公開;
(9)不愿讓他人知道的有關經歷和純屬個人私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予以公開;
(10)其他與社會公益無關的個人信息,如生活缺陷、健康狀況、婚姻狀況、宗教信仰等,非有正當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開。搜查是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過程中,采取的一項收集證據、查獲犯罪人的措施,是對他人隱私權的一種妨害,必須依法進行,否則就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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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身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權利
法律分析:非法搜身侵犯的是人身自由權。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民事權益范圍中包括了隱私權,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范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和刺探他人社會關系并非法公諸于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于眾或擴大公開范圍。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