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處分應當堅持什么基本原則(政務處分應該堅持什么原則)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堅持
一、政務處分應當堅持下列基本原則: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二、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的區別
1. 從適用對象看,黨紀處分的對象是違反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的黨員,而政務處分的對象是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公職人員。
2.從適用依據看,黨紀處分的依據主要是黨章、紀律處分條例、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政務處分的依據主要是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法律法規。
3.從處分方式看,黨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五種,政務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三、政務處分種類
政務處分法規定了6種政務處分和政務處分期間。這6種政務處分分別是: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政務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同時規定,政務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務處分期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四條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堅持
法律分析: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1、公平,公正的原則 ;2、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3、錯責相適應的原則 ;4、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的原則。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四條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政務處分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有
政務處分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有: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明確了政務處分的基本原則。
條例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明確了“二十四字”工作方針。“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明確了政務處分事由法定和正當程序要求。
什么是對政務處分工作最基本的要求
法律分析: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政務處分工作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作出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同時,也必須實行正確的集中,保證政務處分的決定、批準等決策得到有效的執行。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三條 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第四條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五條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堅持的原則是什么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堅持的原則是:
1.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
黨的領導是政務處分工作的“綱”和“魂”。黨領導一切工作,黨管干部是堅持黨的領導的重要內容。公職人員在我國國家治理體系中處于特殊重要位置,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批準手續。民主集中制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我國國家機構應當遵循的憲法原則。政務處分工作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作出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同時,也必須實行正確的集中,保證政務處分的決定、批準等決策得到有效的執行。
2.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務處分工作同樣要遵循這一基本原則。以事實為根據,就是據以定案的事實,必須以收集到的證據所證實的案件事實為根據,而不能以主觀臆測、個人意志等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就是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以法律為尺度來衡量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節,按照法律的規定對案件作出正確處理。堅持這些原則,就要在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時,在準確判定違法行為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的基礎上,全面考慮、統籌兼顧各方面因素,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恰當地確定對違法行為人的政務處分種類。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危害性大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較重的政務處分;反之,則應當給予相對較輕的政務處分。總之,就是要做到過罰相當,防止畸輕畸重。
3.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政務處分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二十四字”方針,是依法正確開展政務處分工作的重要指引,也是長期執紀執法實踐的經驗總結。事實清楚,要求政務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必須查清,即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后果和有關人員的責任等應清楚明確。事實是定案的基礎,事實清楚是對政務處分工作最基本的要求。證據確鑿,要求政務處分決定所依據的違法事實,都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認定。證據定案是政務處分工作的一項重要原則,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充分、不確鑿的,不能認定違法事實和給予政務處分。定性準確,要求依法準確認定違法問題性質。定性是調查、審理人員對涉嫌違法行為判斷是與非、正確與錯誤、此違法與彼違法界限的過程,定性不準必然導致對案件的錯誤處理。處理恰當,要求根據違法事實和性質,依據法律法規以及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恰當的處理。程序合法、手續完備,要求根據法定事由、履行法定程序來作出政務處分。在“二十四字”方針中,事實清楚是定性處理的基礎,證據確鑿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前提,定性準確是正確給予政務處分的關鍵,處理恰當是結果和目的,程序合法、手續完備是處理恰當的制度保證。“二十四字”方針是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是衡量政務處分工作的重要標準,是在政務處分工作中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正確運用法律的重要保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條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五條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政務處分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有
1、合法性原則,政務處分工作必須依法進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操作,遵循法治原則。
2、公正性原則,政務處分決策應當公正、公平、無私心、無偏見,對待每個案件和當事人都應當一視同仁,不偏袒、不歧視。
政務處分應當堅持什么基本原則
法律分析:1、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
2、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
3、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4、堅持抓早抓大,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四條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堅持的原則是: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