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轄的情形有哪些(指定管轄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公安指定管轄的適用條件
公安指定管轄的適用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1、涉及多個地區的案件,需要確定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2、涉及多個地區的案件,需要確定主要犯罪事實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的。
3、涉及多個地區的案件,需要確定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串供、逃跑等情形的。
指定管轄的三種情形
指定管轄的三種情形是: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依法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和事實上的原因;
3、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不成,報請他們的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有什么條件
1、有管轄權的紀委監委不適宜辦理,由其辦理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的;
2、有管轄權的紀委監委因審查調查阻力、干擾較大主動提出的;
3、案件重大、復雜,有管轄權的紀委監委辦案力量不足;
4、下級紀委監委之間對案件管轄有爭議,提請共同的上級紀委監委指定的;
5、上級紀委監委認為有必要指定管轄的。具備上述情形之一,需要指定管轄的,應由上級紀委監委的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議,按程序報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上級紀委監委制作《指定管轄通知書》,分別送達接受指定的紀委監委和原管轄的紀委監委,上級紀委監委將其管轄的案件指定下級紀委監委管轄的,只需要送達接受指定的紀委監委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情形
雖然,人們的教育水平在不斷的提高,但是相對于人口基數而言還是不值一提的,所以,違法的事情還是在不斷的發生。有的時候,因為人民法院之間的關系,無法很好的解決處理這個案件,所以就會出現指定管轄的情況,今天我就給大家講一下指定管轄的情形有哪些。
一、可以指定管轄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指定其轄區內的下級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和第37條的規定,指定管轄有以下幾種情況: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依法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審判人員全部被申請回避)和事實上的原因(如自然災害等)。
3.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不成,報請他們的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如雙方為同屬一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由該地、市的中級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同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應逐級進行。
二、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據此規定,在下列兩種情況下適用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
所謂特殊原因,包括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實上的原因,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災等無法行使管轄權;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訴法院的審判人員,因當事人申請回避或者審判人員自行回避,無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出現上述情況之一的,應由上級人民法院在其轄區內,指定其他適宜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經雙方協商未能解決爭議
所謂爭議,包括相互推諉或者相互爭奪。通常是因為法院之間轄區界限不明,或者對法律的規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護主義為其局部經濟利益爭先立案。不論屬于哪種原因引起的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根據《意見》的規定,發生管轄權爭議的兩個人民法院因協商不成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如雙方為同屬一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由該地、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同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指定管轄時,應書面通知報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報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應及時告知當事人。
指定管轄有哪些適用情形
法律分析:指定管轄的適用情形如下:1、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2、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經雙方協商未能解決爭議。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
指定管轄的適用條件為:
1、管轄權不明: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不能確定明確的管轄法院,即“無人應管”的情形;
2、有爭議且協商不成:依法幾個機關同時均可以管,經過協商仍然沒能確定管轄機關的情形;
3、不方便管:因為客觀或者緊急情況,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裁定管轄的一種。上級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將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級法院受理。目的在于防止和解決因管轄不明而發生的爭議。產生指定管轄的情況有:管轄區域的界限不明或行政區劃發生變動于事實或法律原因,使原管轄權法院不能受理,或審理某一特定案件將發生重大障礙管轄權的法律規定產生不同理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七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指定管轄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指定管轄的法定情形有:1、依據法律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為某種特殊原因而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如事實上的原因,發生了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是法律上的原因需要回避;2、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轄權,人民法院之間因為關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經雙方法院協商仍未能解決管轄權爭議的,就可以采取指定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一條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的適用情形有什么
法律分析:指定管轄的適用情形有:
(一)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所謂特殊原因,包括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實上的原因,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災等無法行使管轄權;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訴法院的審判人員,因當事人申請回避或者審判人員自行回避,無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出現上述情況之一的,應由上級人民法院在其轄區內,指定其他適宜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經雙方協商未能解決爭議所謂爭議,包括相互推諉或者相互爭奪。通常是因為法院之間轄區界限不明,或者對法律的規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護主義為其局部經濟利益爭先立案。不論屬于哪種原因引起的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什么情況下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指定管轄的實質,是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有權變更和確定案件管轄法院,以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保證案件及時正確地裁判。
綜合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情形,由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
1、管轄權不明;
2、有爭議;
3、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