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刑的適用有三種情況(應當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包括( ))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刑的適用有三種情況(應當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包括( ))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刑的適用有三種情況(應當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包括( ))
法律分析: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以下三種犯罪分子:(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根據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另外 剝奪政治權利的獨立適用。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是作為一種不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輕刑,適用于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主刑的罪犯。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對象的條文均規定在刑法分則當中,共有17個條文,主要包括某些濫用公民自由、民主權利和瀆職的罪犯。
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附加刑主要有四種,分別是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和驅逐出境。附加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可以附加主刑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在附加適用時,可以同時適用兩個以上的附加刑。
怎么適用附加刑
刑法有明確規定,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節知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主刑和附加刑】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版刑。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五條【驅逐出境】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權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附加刑具體怎么執行
附加刑一般是隨主刑附加適用的,但也可以獨立適用。這里的“可以獨立適用”是指依照刑法分則單處附加刑的規定適用,而不是隨意適用。它適用于犯罪性質、情節較輕的犯罪,罪行比較嚴重的,不獨立適用附加刑,如果需要適用附加刑,只能附加適用。
附加刑的開始執行的時間要看附加刑的具體種類。刑法中附加刑主要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等。這些附加刑既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罰金、沒收財產由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即時執行,驅逐出境、剝奪政治權利在主刑執行完畢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