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主觀方面是是什么
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主觀方面是是什么
法律主觀:
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屬于概括性罪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要件有哪些
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構成要件:侵犯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主體是自然人犯罪主體,且多為一般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二條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被國安局抓走是犯了什么罪
危害國家安全罪,其類型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特定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特征是: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主體既有一般主體,又有特殊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兩種罪過形式,即有的犯罪是故意的,有的犯罪是過失的。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方面
法律分析: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本罪的犯罪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所實施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后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危害國家安全罪與普通刑事犯罪有什么區別
在我國,危害國家安全罪由反革命罪演變而來,具體包括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投敵叛變罪、叛逃罪、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戰時資敵罪,作為一種特殊犯罪,該罪與普通刑事犯罪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第一,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而普通刑事犯罪則只有在五年內再犯才以累犯論處。
第二,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一般都附加剝奪政治權利。而普通刑事犯罪一般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只有對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才會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第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由我國的國家安全機關專門負責立案偵查,而普通刑事犯罪則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
第四,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均由我國中級法院負責一審,而其他普通刑事案件除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以及外國人犯罪的以外一般均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特征
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具體而言,即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社會主義制度,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國家統一,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本類罪的構成特征如下: (一)犯罪客體 本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國家安全”,是指國家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政治基礎和物質基礎的安全。具體是指國家的獨立、國家的團結統一、國家的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政權、基本制度及國家的其他根本利益的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是指我國的主權獨立、團結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穩固及其他國家根本利益的安全的總和。我國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及其安全,是國家生存和發展最重要的基礎和最根本的保證,是國家的最大利益,是黨領導人民進行長期奮斗所贏得的勝利果實,集中體現著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關系到國家興衰存亡的命運。因此,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是一切犯罪中最嚴重的犯罪。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類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機構、個人或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但總的來說就是《刑法》第102條至113條所規定的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本類罪無論在客觀上采取的是公開的還是秘密的,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方式,均不影響本類罪的成立。本類罪在客觀上并不要求有實際的物質性的危害結果的產生,即只要實施了刑法所規定的各種危害國家主權、破壞國家的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或者侵害國家的其他基本利益,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就構成犯罪。如果只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思想而無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者實施的不是刑法所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均不構成本類罪。 (三)犯罪主體 本類犯罪的主體是自然人犯罪主體,且多為一般犯罪主體。對于大多數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來說,不論是中國公民、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只要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年滿16周歲,都可以成為犯罪主體。但某些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其主體范圍有著嚴格的限制。如背叛國家罪、資敵罪的主體只限于中國公民;叛逃罪的主體只限于中國公民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危害國家安全這一類犯罪,實際承擔刑事責任而被刑罰處罰的只能是自然人。 (四)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類犯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具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故意,即行為人必須具有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實踐中,行為人直接追求的具體危害結果可能是不同的,但危害國家安全的實質是相同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動機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但動機不影響本類罪的成立。在大多數情形下,只需確認行為人所直接追求的具體危害結果內容,便足以認定其當然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