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怎么才算正當防衛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包括什么呢
怎樣算正當防衛,正當防衛要件有哪些,注意什么問題
法律分析:怎樣算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在《刑法》理論上屬正當行為中的一種,所謂正當行為,國外一些《刑法》理論也稱之為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或違法阻卻事由,它是指行為的外部特征符合某種犯罪的構成要件,但在實質上不但沒有社會危害性,而且對個人和社會有益。由于這種行為的實施,使正在發生社會危害性(或違法性)得以排除,因而被認為是合法的,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要件:
第一,防衛目的正義性。實行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這是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
第二,防衛的針對性。實行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行為才能實施,這種不法侵害行為既包括暴力行為,也包括非暴力行為,同時,須具有社會危害性、違法性、現實性、緊迫性,但并不要求已達到犯罪的程度,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也可以實施正當防衛。這是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
第三,防衛的適時性。實行正當防衛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侵害行為,即不法侵害的行為已經開始且尚未終結,不能實行提前防衛和事后防衛。
第四,防衛的對象。實行正當防衛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者本人,也包括共同進行不法侵害的共同參與人,但不能損害第三者。這是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例如某甲在路上行走時,被兩名歹徒圍攻和毆打,讓其交出錢財,甲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和人身安全,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向歹徒刺去,結果把路上另一名行人刺成重傷。某甲正當防衛的對象不符合條件,故某甲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下列屬于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法律主觀:
正當防衛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3)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 (4)對象條件:針對侵害人防衛; (5)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 不負刑事責任 。
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的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下列五個要件才能構成正當防衛:
一、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為條件。對于精神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一般認為可實施正當防衛。但是并非針對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例如貪污罪、瀆職罪等等不具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一般不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不法侵害應是由人實施的,對于動物的加害動作予以反擊,原則上系緊急避險而非正當防衛。不法侵害必須現實存在。如果防衛人誤以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構成假想防衛。假想防衛不屬于正當防衛,如果其主觀上存在過失,且刑法上對此行為規定了過失罪的,那么就構成犯罪,否則就是意外事件。
二、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衛行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認為以不法侵害人開始著手實施侵害行為時開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且待其實施后將造成不可彌補的危害時,可以認為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彈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彈,但也構成不法侵害;為了殺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著手殺害行為,但也被視為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當合法權益不再處于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的時候,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具體表現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喪失了侵害能力,主動中止侵害,已經逃離現場,已經無法造成危害結果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后果。在財產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為已經構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時挽回損失的,可以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例如:搶劫犯奪走他人財物,雖然搶劫罪已經完成,但是防衛人仍然可以當場施以暴力奪回財物,這也被視為正當防衛。在上述開始時間之前或者結束時間之后進行的防衛,屬于防衛不適時。具體分為:事前防衛(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衛(事后加害)。前者被俗稱為“先下手為強”。防衛不適時不屬于正當防衛,有可能還會構成犯罪行為。
正在進行或者諸多跡象表明將要實施危害的行為都可進行正當防衛。
三、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
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后者是指防衛人出于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防衛挑撥、相互斗毆、偶然防衛等都是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防衛挑撥——為了侵害對方,故意引起對方對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當防衛為由,對對方施以侵害。這被俗稱為“激將法”。因行為人主觀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識,自不可能實施正當防衛。但仍為不法加害行為。相互斗毆——雙方都有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沒有防衛意識,因此不屬于正當防衛,而有可能構成聚眾斗毆、故意傷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毆結束后,如果一方求饒或者逃走,另一方繼續侵害,則有可能不構成正當防衛。偶然防衛——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為,偶然符合了防衛的其他條件。例如,甲正欲開車撞死乙,恰好乙正準備對丙實施搶劫,而且甲對乙的犯罪行為并不知情。這種情況下,甲不具有保護權益的主觀意圖,因此也不構成正當防衛。
四、對象條件:針對侵害人防衛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針對其本身進行防衛,才能保護合法權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也只能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而不能對其沒有實行侵害行為的同伙進行防衛。如針對第三人進行防衛,則有可能構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衛亦或是緊急避險。
也可以是對侵害人所帶協助其傷害的對象實施。
五、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例如,甲欲對乙進行猥褻,乙的同伴丙見狀將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將甲打死。這就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必須注意的是,并非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構成防衛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是防衛過當。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不會構成防衛過當。例如,甲欲對乙實施強奸,乙即使在防衛中將甲打死,也仍然屬于正當防衛的范圍。
限度把握:
1.不法侵害的強度。所謂不法侵害的強度,是指行為的性質、行為對客體已經造成的損害結果的輕重以及造成這種損害結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質和打擊部位等因素的統一。對于不法侵害實行正當防衛,如果用輕于或相當于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當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不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緩急。是指侵害的緊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的危險程度。不法侵害的緩急對于認定防衛限度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在防衛強度大于侵害強度的情況下,確定該行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是否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緩急等因素為標準。
3.不法侵害的權益。不法侵害的權益,就是正當防衛保護的權益,它是決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為保護重大的權益而將不法侵害人殺死,可以認為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沒有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而為了保護輕微的權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護,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傷亡,而就可以認為是超過了必要限度。
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它的主要意義在于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鼓勵公民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斗爭,震懾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輕舉妄動。可以說正當防衛不僅是免除正當防衛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而且是公民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斗爭的法律武器。正確認識正當防衛,了解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有利于公民大膽地運用正當防衛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斗爭。
正當防衛的五個構成要件
正當防衛的五個構成要件為:
1、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
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衛行為具有合法性;
3、主觀條件,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
4、對象條件,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于不法侵害的本人;
5、限度條件,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特殊防衛】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的五個構成要件
正當防衛的五個構成要件如下:
1、有不法侵害發生;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4、正當防衛必須基于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5、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正當防衛的特征是什么
正當防衛的特征如下:
1、正當防衛是目的正當性和行為的防衛性的統一;
2、正當防衛是主觀的防衛意圖和客觀上的防衛行為的統一;
3、正當防衛是社會政治評價和法律評價的統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現實中正當防衛的標準是什么?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20條第1款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任。”正當行為的本質是基于法益衡量說,即利益闕如(利益欠缺)與優越的利益的原理。
(一)正當防衛
1、正當防衛的條件
(1)起因條件:現實的不法侵害 (攻擊性、緊迫性、侵害性,但有例外-盜竊罪);
問題:① 大喊嚇走侵害人 (不是正當防衛,因為大喊不可能給侵害人造成損害)
② 對物防衛 (不是正當防衛)→注意:對犯罪人指使的動物防衛不是對物防衛
③ 對過失的防衛 (可以正當防衛)
④ 對不作為的防衛 (一般不可以,但如果具有緊迫性則可以正當防衛)
⑤ 對自招行為的防衛 (引起者有忍受義務)
⑥ 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防衛條件(可以防衛,但必須別無選擇迫不得已)
―――假想防衛的主觀為過失或意外事件,但假想防衛過當可以成立故意犯罪;
(2)時間條件:法益侵害的緊迫性。→ 否則構成防衛不適時(事前防衛、事后防衛)
在財產性違法犯罪情況下(狀態犯,如搶劫、搶奪、盜竊、敲詐),行為雖然已經既遂,但被當場發現并同時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續到不法侵害人將其所取得的財物藏匿至安全場所為止,追捕者可以適用正當防衛。
例子:張三在李四家偷出物品一件背在身上,張三出了李四家,到離李四家100米的公共汽車站等候汽車,正好李四坐公共汽車下班回家,在車站發現了李四背的東西是從他家偷的,于是兩人發生廝打。-――對于此案中,張三發現李四偷東西的地方是公車站,屬于公共空間,因此不屬于當場發現,所以張三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而是自救行為,而且由于不是當場,因此李四的盜竊行為也不能轉化為搶劫。
(3)對象條件:對不法侵害者本人
對共犯中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者不能正當防衛→否則構成對第三者防衛
(4)主觀條件:排斥防衛挑撥、相互斗毆、偶然防衛的正當性。→必須有防衛意圖
(5)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2、防衛過當及其刑事責任:罪過形式:過失、間接故意(通說)。
防衛過當是一個法定量刑情節,處罰原則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3、特殊正當防衛權:只有當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時,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