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后履行的條件有哪些
不安抗辯權后履行的條件是什么
不安抗辯權后履行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簽訂了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能夠中止履行;后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法定其他要件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形
法律主觀: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形: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來逃債的;或者已經喪失商業信譽的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履行不安抗辯權的使用條件有哪些
法律主觀:
合同履行不安抗辯權的使用條件有:雙方當事人簽訂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后履行一方出現了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等法定履行能力嚴重降低的情形;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履行義務的一方未恢復履行能力或未提供擔保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適用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觀: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情形有以下幾種:,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時,應當提供確切證據,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1.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2.先給付義務人解除合同,不安抗辯權按民法典規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后,后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3.后給付義務人的行為構成違約時,應負違約責任。,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適用條件,即取得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辯權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影響。,因為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合同產生糾紛的,合同當事人對中止合同產生爭議的,如果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是可以起訴的,違約一方應當返還所得的財產,如果無法返還,可以采取折價的方式返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抗辯權行使行為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主觀:
行使后履行抗辯權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必須是同一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系。不是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債務,不能形成后履行抗辯權。如果在同一合同中不能形成對價關系,也不能產生后履行抗辯權。,(二)合同履行有先后順序。多數雙務合同的履行是有先后順序的。有的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有的是由法律規定的。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法律沒有規定可以按照交易習慣來確定先后順序。有先后順序的雙務合同,先履行的一方應首先履行。如果沒有先后順序,就形不成后履行抗辯權。,(三)必須是應當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才能行使后履行抗辯權。如果應當先履行的一方已經履行或者已經適當履行,就失去了抗辯事由,后履行抗辯權就不成立。,在不安抗辯權行使的過程中涉及一個重要的程序問題,即不安抗辯權人的舉證責任問題,該舉證責任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一項義務,當事人沒有確切的證據而行使抗辯權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認為該舉證標準相對于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的規定,均較其更為嚴格。比如在大陸法系國家,通常情況下不安抗辯人只要提出證據證明對方的財產狀況明顯減少到令人以為其將不能履行債務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至于何種原因導致財產明顯減少則在所不問。再如在英美法系國家,不安抗辯權人只要有“合理理由”認為對方將不能正常履約即可主張對方默示預期違約。,可見,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對于財產狀況惡化采用的是主觀判斷標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相對較輕。雖然主觀判斷標準能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但未免太過隨意,容易造成此項權利被濫用,難免有當事人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為借口達到毀約等不法目的,不利于保護對方的權益和維護合同的穩定及交易的安全。,(一)當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時候,可以不通知對方。,(二)當負有一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時,或只履行一部分時,依誠實信用原則,另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當通知對方,給對方舉證、解釋、改正的機會,防止損失的擴大。,行使履行抗辯權,是否需要向對方作明確的意思表示是否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應區別不同的情況,采用不同的規則。,第一,當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時候,可以不通知對方。因為不通知對方,不會因為末通知而給對方造成危害。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表現,是屆期不履行債務,此時應推定在先履行的一方了解另一方是在行使自己的對抗權利。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未通知另一方并不構成合同責任。這不同于行使不安抗辯權。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因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是依照合同或法律負有先履行義務的方當事人。通知對方,使對方有一舉證的機會或能及時采取減損措施。對于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者來說,負有后履行的義務,對方負有先履行的義務。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因故不能履行,應當通知負有后履行義務的一方。如果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沒有一履行義務而要求另一方履行,后者應當將拒絕的意思明確通知對方。當然,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一方也可以主動通知對方,要求其實際履行合同。,第二,當負有一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時,或只履行一部分時,依誠實信用原則,另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當通知對方,給對方舉證、解釋、改正的機會,防止損失的擴大。因為,在先履行的一方,有時可能不了解自己履行的效果。比如,合同約定甲方1月2日發貨,乙方3月1日付款。乙方在收到貨物時,發現貨物與合同約定嚴重不符,他可以在履行期屆至時,拒絕付款,同時通知對方,對方可以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后履行抗辯權名詞解釋
后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拒絕其請求履行的權利。
后履行抗辯權的發生條件
后履行抗辯權的發生,需具備以下條件:需基于同一雙務合同
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系。單務合同無對價關系,不發生后履行抗辯權。如果當事人互負的債務不是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亦不發生后履行抗辯權。
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
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這種履行順序的確立,或依法律規定,或按當事人約定,或按交易習慣。很多法律對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做有規定。當事人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約定履行順序,誰先履行,誰后履行。在法律未有規定、合同未有約定的情況下,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可依交易習慣確立。
倘若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誰先履行合同,此時可采用擔保等方法確立誰為履行先。例如,在一項買賣合同,誰也不愿先履行,賣方不愿先交貨,怕買方收貨不交錢。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約定由銀行協助雙方履行,買方先將貨款打入銀行,由銀行監管此款,賣方即行發貨,買方驗收后,銀行將款項撥付賣方。合同按此順序履行。
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
具備上述條件,發生后履行抗辯權,即沒有先履行義務但已到履行期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權利。應當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辯權。
后履行抗辯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辯權是我國《合同法》所獨創的一種抗辯制度,該抗辯權的名稱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應稱為先履行抗辯權,也有人認為應稱為后履行抗辯權。這一條所設定的抗辯權是為后履行的一方設定的抗辯權,比較而言,將之稱為后履行抗辯權更為合理。
創立后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辯制度。三種抗辯權同時存在:即負先履行義務者有不安抗辯權,負同時履行義務者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負后履行義務者有后履行抗辯權。
綜上可知,后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當履行義務的一方未履行,后履行的一方也可以拒絕。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后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簡述不安抗辯權的概念及適用條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內未能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時解除合同的權利。它是兼有抗辯權與形成權性質的復合性權利,而且是一種積極性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于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采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于以下合同,我國合同法規定,除當事人有特別規定外,應采用異時履行主義,這些合同包括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等。
(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個要素:
1.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能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②喪失商業信譽;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⑤其他情形。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與大陸法系各國的規定有較大差異,即較寬松,這顯系參考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的相關規定。
2.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在大陸法系各國,后履行方財產顯形減少應發生于何時,有兩種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訂立后財產顯形減少,如德國、瑞士等民法采用;二是訂立時財產已減少,如奧地利民法第165條規定。筆者認為,第一種立法例較為妥當。因為若訂立時后履行方財產已減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主觀上有過錯,應當承受不利,沒有必要保護,非因過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誤解或受欺詐為由主張救濟。我國合同法沒有規定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應發生于何時,筆者認為,在解釋時采用第一立法例較為妥當。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